五戒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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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2  浏览次数:745
1、  问:最近看到BSA(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使用盗版软件就是偷窃」的广告,请问佛法于此有没有解答呢?
a.就是偷窃,使用盗版软件和走进商店里面偷一盒软件出来是一样的!
b.有罪,但小于实质窃盗罪。
c.无罪,但是没有付钱给著作权人就是白用人家的东西,不鼓励。因为末学的Windows是和朋友拷贝过来的,而且机器上面的盗版媒介(如国外未在台湾播放的电视剧、卡通等)老实说蛮多的,看到这个广告有点忧心,还请电子报指教,谢谢!
答:依据法律的规定,窃盗罪必须是窃取动产才叫窃盗,不然就必须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如窃电是依照窃盗罪来处罚。至于所谓的盗版,它所侵犯的是著作权,虽然也是违法的,但与窃盗罪还是有差别的。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复制行为(包括违法的下载),至于使用盗版软件,尚无处罚的规定。
那么,违法复制他人的著作或软件,是否违反戒律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 佛陀在世的时候,并没有这个戒相,但是这是现时社会规范所认为不正当的行为,身为佛弟子自然不应该违犯。《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十二,记载一段 佛陀的开示:「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尊重著作权法的概念,即是「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若佛弟子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势必造成社会大众对佛教负面的观感,影响佛教的弘传,因此佛弟子不应违犯著作权法。
但因为盗戒也是以窃取动产为构成要件,所以侵害著作权,毕竟不同于五戒中的盗戒,也不能算是菩萨戒中的波罗夷罪,而是较轻的戒律。
2、  问:《优婆塞戒经》卷六提到:「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别人送东西,受者有拒绝之权利,若如佛言,那么别人送东西时,受者不就不能拒绝,否则即是害对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发心供养 导师,老师若表明不接受金钱等供养而拒绝,那发心供养者愿不能成,是否变成盗僧宝物,因为 导师也说过「出口成愿」。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绝施者之布施或供养,别人发心给什么都不能拒绝,那岂不天下大乱?因此这段经文在适用上是否有何条件,敬请说明。
答: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那么发达,往往不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您所问的经文,施者发心送别人两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绝了另外一件,这个时候施者便将被拒绝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经文说:「是得偷罪」。此时所谓的「偷罪」,很显然是指民事责任,或是因果的责任。因为,古人认为发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发起的时候,就已经成就了。后来虽然被人家拒绝了,布施的人应该转施给其他的人,不应该留下来自己用。如果留下来自己用,便违背当初发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经文说:「是得偷罪」。唯这种「偷罪」,毕竟不同于盗戒,也不算是菩萨戒的波罗夷罪。
若以今日的时代背景而言,现时的民法规定,赠与是一种契约,因此在受赠人承诺以前,赠与契约还没有成立,赠与人并不发生民事责任。 佛既曾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时代背景而言,欲供养他人而受到拒绝,自行留用供养物,应不构成犯戒。但以一个菩萨行者来说,若已发心供养三宝,虽然被拒绝而无法实现,应该以等值的金钱或物品,以其他管道转用于护持正法,才符合菩萨道的本怀。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有人欲供养 导师,因 导师不受供养而无法如愿,他可以转而赞助正法道场来弘扬正法,如此而向 导师作法供养,即是清净的供养,这也是 导师一向都乐意接受的供养。
3、  问:佛说「自刑者不得杀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自杀犯不犯戒?若以自杀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自杀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否为凭空捏造?若自杀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自杀,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杀,无罪故。
答:《优婆塞戒经》卷六:「若自刑者不得杀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无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缘故。」意思是说,自杀的人,并没有犯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所加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须有恶意、存有杀害他人的心,才构成杀人罪,所以自杀和杀人罪是不相当的。以世间法律来说,自杀也是不处罚的,只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才会被追诉处罚。
自杀虽然不犯杀罪,但是自杀的人仍然要自行负起自杀的恶果。自杀者因为自私的缘故,所以会导致莲品下降;也因为舍报之时未至,提前舍报,极乐世界的莲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时间将会因此而延后,想要自杀而提前往生极乐的人们,对此应该详细的思惟。民间传说自杀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那是他们想象,也是因事施设的方便,以免世间动荡不安;因为自杀的人并无恶意对他人,所以无罪可说,当然不必入地狱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间信仰者的想象施设,法界并没有这种处所。
菩萨若自杀,则是违犯戒律的,因为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利,必须难行能行、难忍能忍,宁可为众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愿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难处,都是犯菩萨戒的,何况是自杀而死?所以菩萨不许自杀,必须善护身命,用自己身命来为众生作事,来为佛教正法久远流传的大业、教导众生亲证菩提的大业而作事,所以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力,连「故意进入危险境界而让人杀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权利都没有。
再说,因果的法则,是无法逃避的,自杀的人因痛苦、烦恼而自行了断生命,痛苦和烦恼的业种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未来际仍然得承受同样的痛苦和烦恼。所以,修行人不应该选择自杀来逃避烦恼与痛苦。
4、  问:《优婆塞戒经》卷六:「若作毒药与怀妊者,若破歌罗罗,是人则得作无作罪。」若妇女怀孕后才发现身体虚弱或有病,怀孕生产恐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堕胎,是否有罪?
答:妇女为避免生命危险,不得已而堕胎,这是可以开缘的,不算有罪。但是应尽量在胎身生起意识之前为之,万勿在胎身已生起意识觉知心的情况下为之。毕竟此一妇女已经是道器了,而胎儿将来是否能是道器都还未知。而且,有福德的菩萨也一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受生处胎,所以在母体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开缘的。
5、  问:弟子及几位同修即将求受五戒,但在受戒前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疑问,请教不同的法师或参阅不同的书籍,得到的解答也各不相同,给弟子众等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此弟子跪求 导师或亲教师菩萨能够慈悲的给予开示:
a.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淫戒第三中有这样的经文:【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这段经文让弟子产生极大的困惑:受戒后同卖身小姐行淫,若给钱就不算犯戒吗?另有经文:【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犯佛弟子净戒人者,虽无犯戒之罪,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弟子疑问:若未婚的男女朋友中有一人受过邪淫戒(受戒方只是单独求受了邪淫戒和杀生戒),然后二人因为真实的感情在婚前发生淫行,那么未受戒的一方是否如同上述经文中所说的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受戒的一方是否算犯邪淫戒?如果是,那么该怎么办呢?这样双方求明心见性还有希望吗?
b.有的书籍写到:「如果受戒后不能严格持戒而犯戒的话,那么远比不持戒的罪业更大,因此在受戒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为此我们有的同修担心自己不能严格持戒而产生了退去的念头,有的则只想选择自己比较有信心的个别戒进行分别求受。究竟我们该如何对待受戒、持戒、犯戒,甚至破戒呢?弟子不知该如何表达自己复杂的心情,我们对受戒充满了期待,想能够以此来清净自己的身心,在修学的路上能够更精进的前行。但是经文上讲述有很多犯戒的行为是不可忏悔的,这让我们感到了恐惧;不是担心业报,更多的是担心如果犯了不可忏悔的戒相,会给我们的修学带来很大的障碍,那么我们这一生求明心见性是不是也没希望了?
答:这个提问都是关于戒律上的问题,您说:「究竟我们该如何对待受戒、持戒、犯戒,甚至破戒呢?」关于这个部分,金雄师老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详细的开示。其中对于戒律的精神与持戒的要领,金雄师老师在理上、在事上都有非常详细的开示,更有细说布施的功德与得福的因果原理,甚至有开示三乘菩提与第一义谛的胜妙义理,欢迎您请阅。
对于受戒、持戒的问题,我们是鼓励学佛人能够受戒、学戒、持戒;因为受戒、持戒乃是菩萨六度波罗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三无漏学中的重要一分。佛弟子若有受戒的机会,应当要把握去受;早受戒、早得持戒的功德,对于未来求悟明心见性的帮助很大。如 佛在《菩萨璎珞本业经》卷二所说:【其受戒者,入诸佛界菩萨数中,超过三劫生死之苦,是故应受。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以是故,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所以我们对于受戒的问题都是鼓励学子能受即受,因为受持菩萨戒能够超过三劫的生死之苦,所以应该受。那五戒又是比菩萨戒更单纯的戒律,也是更基本的戒律;因为持受五戒不犯的话,可以保住人身,也是菩萨戒中的基本戒;对于未来无量世菩萨道的增上来说,更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所以在此劝请提问的菩萨与您的同修道友们,若有机会受戒、持戒,就不该放弃。更应当发大心:未来若有机缘能够受持菩萨戒的话,也应当要把握机缘去受,因为功德无量故,利益众生故。并且 佛在《菩萨优婆塞戒经》有开示戒律在您的佛道上面所扮演的角色,《菩萨优婆塞戒经》卷六:【是故经中说七种业有作无作,如人重病要须众药和合治之,若少一种则不能治。何以故?其病重故。一切众生亦复如是,具诸恶故,要须众戒然后治之,若少一戒则不能治。】所以我们希望您若环境许可的话,能够满分受就应当满分受,因为满分受,就更能具足圆满受戒的功德,佛说这叫作「具足受戒」。
至于「犯戒、破戒」的问题,当然受戒而犯者一定比未受戒者来得重,因为「毁佛语故」;所以我们得要以更谨慎小心的心境来看待戒律的问题,也就是得要「心得决定,坚持不犯」。受戒者犯戒就如同世间的法律一般,若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话,那就是罪加一等,所以菩萨戒的戒相当中大多指的是「故犯」;但是我们只要守住根本重罪不犯的话,就算犯了小小的戒律,佛有告诉我们可以忏悔除罪啊!前面所举经文有说「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永远不会犯佛戒的人都是外道,当然不是菩萨。所以在别教菩萨二地满心之前都有可能犯轻垢罪的小小戒律,因为我们都是学戒者,无法真实持戒,所以有犯乃是正常的,但是根本戒不能犯。我们认为学佛持戒的心态应该是积极的,不是消极的看待这个事情;因为 佛施设戒律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我们这些弟子因为受持戒律的功德,使自己能够远离诸恶,能够趣向菩提;而且持戒有大功德,持戒习惯以后,能帮助自己清净心性,也能减少性障,使自己比较容易证悟,而且提前三劫成佛。所以当以积极的面向来对待,不可因噎废食──不要因为怕犯戒而不敢受持;那是逃避的心态,那不是菩萨道行者应有的心态,比较偏于声闻的心态。
若要亲证佛菩提的根本大法——真心如来藏第八识,就得要有大勇猛心,不可因为戒律难持而退缩,当以勇猛积极的心态面对戒律;因为戒律如同前面所举《菩萨优婆塞戒经》的经文开示一样,对于众生无量世所熏习造作的染污诸恶种子的消除,有着极大的帮助;戒律乃是佛的加持摄受,让我们这个五浊恶世的学子能够增上功德的一个大好机会。所以应当要勇于受戒并持戒不犯,就算有时因为习染深重而有犯戒,也可如法忏悔啊!并且忏悔乃是佛所施设的两个很重要的善法,乃是应当保持的法,因为在《大般涅盘经》卷十九中,耆婆菩萨对于阿阇世王所引用 佛的开示:【耆婆答言:「善哉!善哉!王虽作罪,心生重悔而怀惭愧。大王!诸佛世尊常说是言:有二白法能救众生:一惭、二愧。惭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惭者内自羞耻,愧者发露向人;惭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惭愧。无惭愧者不名为人,名为畜生。有惭愧故,则能恭敬父母师长;有惭愧故,说有父母兄弟姊妹。善哉!大王具有惭愧。大王且听,臣闻佛说:智者有二:一者不造诸恶,二者作已忏悔。愚者亦二:一者作罪,二者覆藏。虽先作恶,后能发露;悔已惭愧,更不敢作;犹如浊水,置之明珠;以珠威力,水即为清。如烟云除,月则清明;作恶能悔,亦复如是。王若忏悔,怀惭愧者,罪即除灭,清净如本。」】
所以我们应当以积极决定的心态来看待戒律,不应该还没有受戒就先想到怎么犯戒;因为在事上来说,戒乃是 佛对我们的加持施设,若无诸恶习气,怎么有戒律可言呢?所以戒律乃是对治自己习气上面的一个有利的功德法,也是一种道业上的自我保护。既然提问的师兄有缘在此末法邪见众多的时代,能够接受 平实导师开示的 世尊了义究竟正法,也愿发大心期望此世能够明心证真,更复眼见佛性,甚至有机会进入初地,更能地地增上,直至成佛;成佛的愿都敢发了,怎么一个五戒不敢持守呢?所以劝请菩萨道的行者要心得决定,也是希望借助戒律的功德,让自己早点远离恶业习气种子现行的残害,让自己的持戒功德更能显发出来,如此才是积极的受戒与持戒心态。
再引一段佛在《大乘本生心地观经》的开示给您参考:
【若能修证大菩提,于诸众生起大悲,应受如来三聚戒,若欲如法受戒者,应当忏罪令消灭。起罪之因有十缘,身三口四及意三,生死无始罪无穷,烦恼大海深无底,业障峻极如须弥,造业由因二种起,所谓现行及种子。
藏识持缘一切种,如影随形不离身,一切时中障圣道,近障人天妙乐果,远障无上菩提果。在家能招烦恼因,出家亦破清净戒,若能如法忏悔者,所有烦恼悉皆除。
犹如劫火坏世间,烧尽须弥并巨海,忏悔能烧烦恼薪,忏悔能往生天路,忏悔能得四禅乐,忏悔雨宝摩尼珠,忏悔能延金刚寿,忏悔能入常乐宫,忏悔能出三界狱, 忏悔能开菩提华,忏悔见佛大圆镜,忏悔能至于宝所。
若能如法忏悔者,当依二种观门修,一者观事灭罪门,二者观理灭罪门……。】
至于「未婚男女朋友在婚前发生淫行」的问题,有请示过 导师,  导师开示的大意是说:「如果双方准备要结婚,后来也结婚了,那虽在律仪上面不恰当,这是犯了轻垢罪。但是,只要如法的忏悔就可以忏除了;如果是婚后又与他人妻女行淫的话,则是犯重戒。」所以这一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至于与卖身小姐淫行的问题,在您所引的经文 佛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卷一有很明白的开示:【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这一段犯与不犯的重点关键乃是「与直」和「不与直」,也就是:是否有付给对方「有相对价值的财物」,若有与直而没有被对方嫌少,则无犯邪淫;若无与直,则犯邪淫。但是还是得要提醒各位菩萨一点:佛这一段的开示,是有前提的,也就是那是一个以卖身为职业的人,而不是别人的妻女!她的职业乃是以此为业,并无他业,否则就有商议的空间了!所以这个部分得要小心。虽是在五戒的角度来说「给钱不犯」,但是从佛弟子的律仪戒来说,那是会戕害众生的法身慧命。因为您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众生轻视佛弟子,让众生看见而导致他们不愿意亲近修学佛法,这是间接断了众生的法身慧命。并且,以习气种子熏习的角度来说,这是长养贪欲(尤其是男女欲)种子的因缘;贪欲乃是五盖之一,也是六个根本烦恼之一,都是学子应当避免并修除的,而不是应该增长的。所以这个部分需要注意。
再引一段佛语给提问的菩萨参考,《大般涅盘经》卷二十六:【复次,善男子!云何菩萨质直心也?菩萨摩诃萨常不犯恶,设有过失实时忏悔,于师同学终不覆藏;惭愧自责,不敢复作。于轻罪中生极重想,若人诘问,答言实犯。】《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卷一:【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责,忏悔更不造,能拔根本业。】
所以,在受戒前曾经犯过不好的身口意行的话,可以如法忏悔,这样在学佛的过程也比较没有障碍;并且忏悔乃是善法,  导师开示过「忏乃发露,悔乃永不复作」。所以若有犯者,该对众忏者,则对众忏;该对首忏者,则对首忏;该佛前自责其心者,则自责其心永不复作。这样如法忏悔乃是修学佛法的庄严资粮,所以是应当奉行的;我们认为这对于求明心见性一定有帮助,借用一句古人的话:「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学佛乃是改往修来比较重要,所以劝请有受戒因缘的菩萨应当受戒、学戒、持戒。
6、  问:a.抗日战争时期,许多人为保卫国家、人民而拿起刀枪同日本人战斗,甚至一些僧人也参加了战斗。这些战士们杀了很多日本人,这些战士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
b.一个国家的内部战争,二派的战士互相厮杀,这些战士们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3.那些指挥作战的军官,虽未直接杀人,但却指挥杀人,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
答:佛在《菩萨优婆塞戒经》有开示过犯戒受报需要具足:「根本、方便、成已」三个条件,来判断未来受报业道的程度、关系与结果,《菩萨优婆塞戒经》卷六:【善男子!是十业道,一一事中各有三事:一者根本,二者方便,三者成已。】
您的提问还牵涉到作、无作罪种种的差别,《菩萨优婆塞戒经》卷六:【若遣使杀,使得作罪;口敕之者,得无作罪。若恶口敕,亦得作罪及无作罪。若其杀已,心善无记,亦得作罪及无作罪。】这个部分,金雄师老师在《菩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非常详细的开示,敬请提问的师兄姊,请阅即将出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后面几辑。
再者,对于因果报应的问题,若要具足了知,必须佛地才能具足了知;下地菩萨只能了知因果少分的总相,愈往上地能够了知的部分愈多,直到佛地才能具足了知。在因地不断的探讨等觉菩萨都无法全部了知的因果问题,可能不是当务之急,还是在修除性障、积集福德及求悟上面用功,比较来得实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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