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修已经被我国司法判例确认为邪教行为 ——“依法治国、惩治邪教”系列
核心内容:珠海中院的这些认定是我国司法历史上第一次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明确将男女双修认定为迷信邪说,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泛滥成灾、危害巨大的男女双修邪教理论的有力打击和遏制,必将成为我国反邪教历史上最值得记录的司法成就之一。
2015年10月3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邪教组织“华藏宗门”案做出一审宣判,该教教首吴泽衡等5人分别获刑,其中教主吴泽衡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举世瞩目的司法判例一举开创了我国依法惩治邪教的历史篇章,即首次以法院判决形式确认男女双修为邪教行为之一。
法院认定吴泽衡犯以下四项罪行: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680万人民币;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人民币;
以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15万人民币。
其中吴泽衡因强奸罪受到的刑罚比其他罪行受到的刑罚严重得多,判其强奸罪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这一条规定,利用邪教组织迷信奸淫妇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吴泽衡之所以因为强奸罪被处以无期徒刑,是因为法院认定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致多人怀孕后人工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因此适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重量刑,判了第二重的刑罚,即无期徒刑。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的最高刑是死刑,这说明邪教组织利用男女双修邪法侵害妇女权益,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邪教组织侵害妇女权益的严厉打击决心。
那么吴泽衡到底是利用什么邪教理论、迷信邪说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强奸行为呢?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1997年底,被告人吴泽衡在安徽蚌埠举办气功讲座时认识了被害人尹某某,并要求尹某某前往其开办的北京华藏咨询中心工作。1998年,尹某某进入北京华藏中心担任吴泽衡的秘书,吴泽衡利用发生性关系是对尹某某“好”的迷信邪说,多次奸淫尹某某。2010年,吴泽衡刑满释放后,继续与尹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尹某某于2012年生下一女。
(二)2010年底,被害人任某某随母亲到珠海拜被告人吴泽衡为师。自2011年开始,吴泽衡以发生性关系能够帮助任某某“修行直达圆满”的迷信邪说,多次奸淫任某某并致其人工流产。
(三)2012年3月,被告人吴泽衡在其住处内,以“通过男女双修可以达到佛法最高境界”的迷信邪说,奸淫被害人王某某。此后,吴泽衡又采用上述手段多次奸淫王某某并致其两次人工流产。
(四)2013年春节以后,被告人吴泽衡在其住处,以“男女双修有助于修行”的迷信邪说诱骗奸淫被害人孟某。此后,吴泽衡再次奸淫孟某。
(五)2013年5月,被告人吴泽衡在其住处,以发生性关系“有助于修行圆满、违背师命得绝症”的迷信邪说诱骗、恫吓、奸淫女弟子被害人余某某。此后,吴泽衡多次奸淫余某某并致其人工流产。”
法院在认定吴泽衡的犯罪事实时确认了以下理论为迷信邪说:
1、发生性关系是对女弟子“好”;
2、发生性关系能够帮助女弟子“修行直达圆满”;
3、“通过男女双修可以达到佛法最高境界”;
4、“男女双修有助于修行”;
5、发生性关系“有助于修行圆满、违背师命得绝症”。
珠海中院的这些认定是我国司法历史上第一次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明确将男女双修认定为迷信邪说,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泛滥成灾、危害巨大的男女双修邪教理论的有力打击和遏制,必将成为我国反邪教历史上最值得记录的司法成就之一。
发心修行、苦寻善法的修行人及其亲属都有必要了解我国法律对男女双修的否定态度和从重处罚的决心,坚决抵制以男女双修理论引诱、欺骗、伤害修行人的邪教组织,利用法律武器展开斗争,净化宗教界空气,造福广大信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