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求物施的果报 五家不坏
世尊在这里开示:如法财施所得果报如前所说;得是财已,王贼水火所不能侵。举例而言:假如过去世布施,所得的财物不是如法所得,这个包括说要布施所得的财物,可能是偷盗物、圣遮物、众共物、三宝物,施一人回与多人,施多人回与一人,乃至恼他人而得、诳他人而得、欺他人而得的种种状况;今世得财已,当为王贼水火所侵。何以见得我们今世所受用的财物,有一分或者是多分为王所有?譬如说:自古以来百姓都要向王纳粮或者是缴税,这一点肯定是大家都知道的,也是一般人所无法避免的;这个王,从小聚落的聚落主到一个区域的小王,乃至是到皇帝;而到了现代的时代,代表王的实质单位,就要改名叫作政府了。只是现在不纳粮都改叫作缴税,有缴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等等;乃至说最少的过路费,就好像现代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样,都免不掉,而且是我们想不缴都不行的。所以经过这样的简单说明之后,大家就可以初步了解,有财物为王所有的这一件事。
然而,实际上众生共业所感、福德受用的状况,是非常错综复杂的。这又是怎么说呢?譬如说:在我们这个时代,可以到便利商店买一个面包,这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也许你会想:那不就是爷我有钱吗!就找个事花钱;另一方面正好是有人有东西,那就卖东西赚钱罢了,这道理是再简单不过的。可是要是没有人把面包送到店里面,要是没有人做面包,要是没有人卖面粉等原料,要是没有人种麦,乃至要是没有人制造车辆,要是没有人开辟道路;或者又是说,要是没有人在这一些环节之中,加以管理以及推动,那么这一些的社会制度也就无法成就了;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这么方便地就取得我们所需要用的物品。如此说来,就有数不尽的要是没有怎么样、怎么样的这些种种状况了。因为施设并且互相维护这样的制度,使得众生可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缘故,当然我们依于福德所感得的财物,就会有一分或者是多分为王所持有的情况。
然后,经论中有时候会提到:我们今世的财物是五家共有,五家中的四家,就是这一段中所说的王、贼、水、火, 也就是国王、盗贼、水灾、火灾。而一般而言,还有第五项的不肖子女,这多半是过去世因为某一些原因而积欠对方的财物,再加上其他的因缘,感得成为某甲今世的子女,所以必须在财物上有相对的酬偿。这一个部分与不如法求物施所感得的果报,是有一些差别的,所以这里但说王贼水火四家。贼,当然指的是盗贼。换言之,在因果的酬偿之下,某甲今世值遇盗贼而失掉了财物,然而多半之后虽然广为追寻,依然无法追回所失的财物。而水灾与火灾的部分中,有可能是会与人为的因素有关,譬如说火灾;另外一个部分,则泛指一般所谓的天然灾害,那这个部分,水灾、火灾两种情况都有可能,这是属于大自然灾害的部分。那么,假如另外而言,乃至包括风灾、地震等等。所以说,往昔不如法求物而布施,虽然今世感得相对的果报而得财物,但也会在因缘和合之时,又感得为王贼水火所侵而失却了财物。若是往昔如法求物而布施,今世所感得的果报,就不会为王贼水火所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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