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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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1  浏览次数:64818
  ◎ 第5期中“禅一心得报告”是正觉亲教师与编辑大德所特约之文,其内容与“禅一心得”毫无关系,而是批判一位即将离会的师兄。笔者无意慰问受伤者,只是去批判“定位”罪有应得,以期与在会学员众共同沾沾“喷饭”自喜。《维摩诘经》第一品云:“自守戒行,不讥彼阙,是菩萨净行”。《法华经》〈常不轻菩萨品〉云:“我不敢轻于汝等,汝等皆当作佛”。正觉电子报的刊头说明其宗旨为“弘扬佛的正法”。请问编辑大德是否认为鼓励特约这种报导,是方便有效的弘法,还是为了使考虑离会者恐惧上榜?(6-6)
  答:蔡正吟师兄系于禅一中作心得报告,亲教师认为,他所作的报告,能够利益广大的读者,所以请他将禅一的心得报告整理成文字,刊载于《正觉电子报》。以如此因缘,将此篇名为〈禅一心得报告〉,并无不当之处,合先叙明。
  “自守戒行,不讥彼阙”,是指别人缺乏某项正面的德行,或者是所犯的戒律轻微,没有达到破戒的地步,这种情形,只是他修行不够精进、持戒不够严谨,谈不上严重的过失,都是属于身口意的事相上的行为,不应该因此去讥刺人家。但是,如果是邪见,或者是重大的破戒、破法行为,会对正法和菩萨僧团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身口意行的过失,那就应该予以诃责,和经律中所说的身口意行的过失不予公布诃责,是应该区分清楚的。
  譬如《佛藏经》〈净戒品第五之一〉说:“舍利弗!譬如黄门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复如是,不名在家,不名出家,命终之后直入地狱。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鸟时则入穴为鼠,欲捕鼠时则飞空为鸟,而实无有大鸟之用,其身臭秽但乐暗冥。舍利弗!破戒比丘亦复如是,既不入于布萨自恣,亦复不入王者使役,不名白衣、不名出家,如烧尸残木不复中用。如是比丘无有戒品、定品、慧品、解脱品、解脱知见品,但有具足破净戒品;不能出大微妙音声、戒声、定声、慧声、解脱声、解脱知见声,但出毁戒弊恶音声,与诸同恶俱出恶声,但论衣服、饮食、床卧,受取布施树木华果,为贵人使,及论国土吉凶安危,戏笑众事诸不善语,常于日夜伺求尘染。比丘如是身业不净、口业不净、意业不净,当堕地狱。舍利弗!是破戒比丘乐于暗冥如彼蝙蝠,闻说正经以为忧恼。所以者何?如实说故。世间之人不喜实说,但乐顺意。如是比丘于说法者心不清净,重更为罪,增益地狱。”其中 世尊以黄门(宦官之属)、蝙蝠、烧尸残木等,比喻破戒比丘,语气十分严峻;若非如此,怎能降伏破戒比丘?可见,大德所谓的“自守戒行,不讥彼阙”,并不适用于重大破戒的人;否则 世尊不必如此严厉的诃责破戒比丘。
  如今杨先生、法莲、紫莲等人,分裂和合僧团、毁破菩萨藏,前者系五逆重罪,后者系断善根种性的重罪,既是严重破坏正法的邪知邪见,又是严重误导众生的邪见破法者,与身口意行的事相上的贪瞋痴等过失不同;后来还有一些盲从者,企图以各种方法,影响正法修行人,同入邪见火坑;这些人正是 世尊所严词诃责的破戒者,对于他们严重的破戒、破法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的谴责。
  《优婆塞戒经》〈自利利他品第十〉说:“菩萨摩诃萨为利他故,先学外典,然后分别十二部经;众生若闻十二部经,乃于外典生于厌贱。复为众生说烦恼过、烦恼解脱;叹善友德,呵恶友过;赞施功德,毁悭过失。菩萨常寂,赞寂功德;常修法行,赞法行德。若能如是,是名兼利。”如今蔡正吟师兄于禅一所作的心得报告,正是“叹善友德,呵恶友过”,能够自他兼利,所以应予披露。
  《法华经》〈常不轻菩萨品〉说:“我不敢轻于汝等,汝等皆当作佛”,是指众生皆具阿赖耶识心体,此识虽含有染污种子,然其本体清净,出过一切烦恼,是众生的成佛之性。悟明阿赖耶识者,皆不轻于众生,知众生皆当作佛故。然而杨先生、法莲、紫莲心海等人,却毁谤阿赖耶识,谓此识为生灭法;他们毁谤成佛之性,等于是毁谤一切的未来佛,凡是信受他们的人,都没有办法证悟,更加没办法成佛(除非将来舍弃此一邪见),所以他们所犯的是世间最严重的罪业。
  大德对于“自守戒行,不讥彼阙”,与破邪显正以护正法之分际尚未厘清,致生误会,今予阐释,希望大德能善加分别、知所取舍;并宜正解经义,依如实语,亦宜亲近善知识,远离恶友,修习正法,方不委曲自己的成佛之性。
  ◎ 本会是否可以出版一专讲戒律之书,内容涵盖如《菩萨优婆塞戒经》、《梵网经》、《菩萨璎珞本业经》、《菩萨地持经》…等,书中仔细剖析各戒律,还有易淆讹、轻忽、易犯…等细微处,并详加例证,以提升大众对于戒律之知见;增益大众之道行和福德资粮;并避免大众有退转及谤三宝、谤师…等过失。谢谢。(8-2)
  答:正智出版社将会出版 平实导师的《菩萨优婆塞戒经讲记》,这是属于戒律方面的书籍,唯此书不属于结缘品,读者必须向各大书局请购。至于您所说的戒律专书,目前尚无出版的计划,您可参考坊间的著作,有关律仪戒的戒相,大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差错;将来若有因缘,也可能由本会亲教师或已悟同修,执笔著作戒律方面的专书。
  ◎ 吃牛奶、鸡蛋、蛋糕是否有违戒律?平时买包子、面包总会带一点葱,是否可开戒了?父母很固执,总认为我身体差是没吃肉,而我也经常为吃肉与父母争吵。我不吃肉他们就烦。(11-4)
  答:平实导师说(见《念佛三昧修学次第》第三章第三节):【佛入灭前,曾告诫弟子们,重戒要持,小小戒可舍。小小戒之弃舍,系因各地方人情、义理、法律之不同,导致事实上不可能受持而不得不舍戒。所以佛说:“我所未制戒,他方认为应行者,不得不行。我所已制戒,他方认为不应行者,即不应行。”这就是重戒不能舍,小戒则应视当时当地情况、因缘不同而作判断。例如戒杀生,杀人是犯重戒,杀畜生是犯轻戒,其余四戒,准此可解。】
  对于志求明心见性的居士来说,受持五戒和菩萨戒,应该就够了;其他的戒律,如果性质上不属于重大的戒罪(如盗法、破和合僧、明说密意等),或受或不受,个人可以自由抉择。来信所问,有关肉食、葱蒜的问题,属于《梵网经》菩萨戒的轻垢罪,如果父母坚决反对,导致受持有困难,可以参考前段的原则而取舍。但若想要证悟正法,最好能说服父母、如法受持。
  依照《梵网经》的戒相,“食众生肉”是属于轻垢罪。未受精的鸡蛋算不算众生肉?因为它没有“识”的作用,不可能发育成小鸡;所以我们认为它不是众生,吃未受精的鸡蛋,并不违反菩萨戒。可是有一位读者指出:许多养鸡场,对待鸡只非常不人道,而且到最后那些鸡只,仍然难逃被宰杀的命运。以这种观点来看,为了长养大悲心,那种不人道的养鸡场所生产的鸡蛋,当然以不吃为宜──这应该是再次于轻戒的小小戒。至于饮用牛乳,则不在《梵网经》的戒相之内。
  食用葱蒜,《梵网经》列为轻垢罪,原则上也不算重戒,但《首楞严经》将断五辛列为“第一增进修行渐次”(卷八),说“是五种辛:熟食发婬,生啖增恚……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萨天仙十方善神不来守护”。如果日用饮食当中,经常有葱蒜无法避免,应该诵持楞严咒,由诵持此咒之故:“纵经饮酒、食噉五辛种种不净,一切诸佛菩萨金刚天仙鬼神不将为过。”(卷七)
  我们要指出的是,修道主要的障碍是在于重戒的无法持守。很多人一再的触犯重戒而不自知;由于触犯重戒,欲保住人身,尚且不得,何况能证三乘菩提?触犯重戒者,即使已证三乘菩提,若未及时忏悔,亦无法保住见道功德。哪些重戒是修行人容易触犯的呢?大多是属于口业方面的:谤僧、谤法、大妄语、不净说法、破和合僧等。例如有的人习惯说人是非,来到道场也不知收敛,还是一样东家长、西家短,他不知道(或者是不在意)被他批评的人,有的是已经见道的在家菩萨;或者没有确切的证据便嫌疑他人,被非理疑谤的人往往因而离开道场不再修行。妄说是非,妨害他人修行学法,影响道场的清净和合,是很严重的罪行,却是许多人一犯再犯的。因此,新学菩萨应该先将注意力放在这些重戒上面,彻底反省是否曾经触犯这些重戒,把严持重戒当作修行的首要之务,行有余力,再去修持其它的善法。
  ◎ 报纸上曾有一案例:甲乙两人皆为佛教四众中人,某乙明知某甲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某乙为守“不说四众过戒”故,并未供出某甲之恶行。请问:
  若某乙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即犯“不说四众过戒”;若某乙未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毁犯“不妄语戒”,而此两戒皆为十重戒,某乙该如何是好?某乙面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是否有更圆满的解决办法?(14-6)
  答:十重戒和五戒中的“不妄语”主要是指大妄语──未证言证──而言。未证解脱果而言自己已证初果、二果乃至阿罗汉果;或未开悟而说自己已悟,乃至妄说已经即身成佛等;或暗示自己已是开悟之圣人、入地菩萨、几果人等;或本身未悟而替人印证开悟……等等,都是犯大妄语戒。
  若所妄语者,系与修证、果位无关的事项,所犯只是轻戒、违犯律仪,还不到丧失戒体的程度。
  “不说四众过”这个戒律,主要是指不恶意批评在家、出家菩萨的身口意行,尤其是在人前人后宣扬四众闲话、散播是非。若是在僧团或修行团体中,依据正当合法的程序所为的调查中,据实陈述在家、出家菩萨所犯的过失,并不构成犯戒。
  例如诵戒之前有人覆藏己过而仍参加诵戒,知道内情的人,或曾耳闻的人,都应该当众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或当众询问某人是否真有所闻的彼项过失。所以在正当、合法的程序中所作的调查时,应当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这与说四众过的情形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又例如有人以佛法破坏佛法,以外道法取代佛法,这些都是严重破法的行为;不论作这行为的人是僧宝或是在家人(现在家相的胜义菩萨僧与现出家相的胜义菩萨僧,都同样是入地的真正佛子,绝不会有这种事。不回心大乘的声闻阿罗汉仍非真正的佛子,只证无生忍而未证无生法忍的缘故),都是严重犯戒的破法人,不但不应覆藏他们的过失,而且还要在他们一直都不肯改正的时候,起而公开举证破斥,这样才不会辜负 佛的咐嘱。
  因为在事相上会有许多的差别存在,所以应该有智慧判断而作恰当的处理,所以在司法调查中陈述证言,是否可以准照僧团或修行团体的情形?应该要依具体情形而判断,因为有时候据实的陈述,会严重伤害僧团的名誉,使社会大众丧失对三宝的敬信而导致佛教的灭亡,所以不应该据实陈述;若是据实陈述时,不会导致佛教的灭亡,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时,就应该据实陈述。
  例如西藏密宗喇嘛以教义作藉口而要求女性弟子与他们上床合修双身法,如此淫人妻女,不但是破坏佛教正法,也抵触人伦五常,那就应该据实陈述;如果有证据的话,更应该举证,让外道法可以排除于佛教之外。如果是会导致佛教的灭亡,导致众生对佛教完全失去信心,那才可以覆藏;而且在诉讼法中,有时也允许宗教师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作证,所以应该以自己的智慧作判断,来决定自己应该如何作;如果自己的智慧不够,就请教自己的亲教师、传戒师;请教过后,万一所作有过失,也可成为共同承担过失,自己的过失也会比较小。
  虽然戒经中曾说:不得说四众过、应善覆众生过。但是佛门四众所造过失,如果已经、或将来必定会危害佛教或众生,则应如实陈述而不应覆藏,以免保护一人而贻害佛教或众生。如果死守戒条表相而坐视四众之一或多人危害佛教或众生,则是不懂戒律精神的人;自己也会成为知而不举的有过失的人。
  譬如 佛说菩萨应当善覆众生过失,不可当众宣说某人过失。但却必须在私下无人处,为当事人指示其过失,令其改过,绝对不可向他人宣说某人有过失。如果是向他人表示某人有过失,却不肯在私下无人处向当事人指陈其过失,则是假藉“覆藏众生过”的名义而破坏某人的名声,其实自己才是“说四众过”的人。
  如果向许多人说某人有过失,也说出了过失内容,却不愿向当事人指陈他的过失;若因此而导致声闻僧团、菩萨僧团的分裂,则成为破和合僧的无间地狱罪。所以,说四众过,有其前提必须考量,不可含混笼统。
  例如阿含中的记载,某比丘有过失时,诸阿罗汉都会先要求某比丘改过;如果仍不改过,诸阿罗汉都会直接向 佛禀告; 佛就会立即召唤某比丘前来询问,要求他改过,并随即制定一项戒律。
  所以闻说或见到某人有过失时,应该立即当面询问清楚,并要求他改过,而不是去向别人宣说某人有过失,也不该向他人说出过失的内容了,但却不肯向某人当面说其过失、要求改正;这样的作法正是典型的“说四众过”,是违犯菩萨十重戒的地狱罪。
  所以,如果司法单位对某比丘或某居士所造的恶业已经开始调查,要求四众中的某人前往作证时,就应当据实陈述其过失,而不应该为他覆藏。否则的话,将会产生一个事实以及衍生一个现象:事实是佛门修行人比世俗人更不诚实;未来会衍生的现象是,佛门修行人都可以引用不举证四众过的戒条来大胆的造恶,使未来的佛教更加随波逐流而向下沉沦。
  ◎ 最近看到BSA(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使用盗版软体就是偷窃”的广告,请问佛法于此有没有解答呢?
  1.就是偷窃,使用盗版软体和走进商店里面偷一盒软体出来是一样的!
  2.有罪,但小于实质窃盗罪。
  3.无罪,但是没有付钱给著作权人就是白用人家的东西,不鼓励。
  因为末学的Windows是和朋友拷贝过来的,而且机器上面的盗版媒介(如国外未在台湾播放的电视剧、卡通等)老实说蛮多的,看到这个广告有点忧心,还请电子报指教,谢谢!(16-2)
  答:依据法律的规定,窃盗罪必须是窃取动产才叫窃盗,不然就必须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如窃电是依照窃盗罪来处罚。至于所谓的盗版,它所侵犯的是著作权,虽然也是违法的,但与窃盗罪还是有差别的。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复制行为(包括违法的下载),至于使用盗版软体,尚无处罚的规定。
  那么,违法复制他人的著作或软体,是否违反戒律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 佛陀在世的时候,并没有这个戒相,但是这是现时社会规范所认为不正当的行为,身为佛弟子自然不应该违犯。《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十二,记载一段 佛陀的开示:“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尊重著作权法的概念,即是“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若佛弟子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势必造成社会大众对佛教负面的观感,影响佛教的弘传,因此佛弟子不应违犯著作权法。
  但因为盗戒也是以窃取动产为构成要件,所以侵害著作权,毕竟不同于五戒中的盗戒,也不能算是菩萨戒中的波罗夷罪,而是较轻的戒律。
  ◎ 《优婆塞戒经》卷六提到:“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别人送东西,受者有拒绝之权利,若如佛言,那么别人送东西时,受者不就不能拒绝,否则即是害对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发心供养 萧老师,老师若表明不接受金钱等供养而拒绝,那发心供养者愿不能成,是否变成盗僧宝物,因为 萧老师也说过“出口成愿”。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绝施者之布施或供养,别人发心给什么都不能拒绝,那岂不天下大乱?因此这段经文在适用上是否有何条件,敬请说明。(16-3)
  答: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那么发达,往往不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您所问的经文,施者发心送别人两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绝了另外一件,这个时候施者便将被拒绝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经文说:“是得偷罪”。此时所谓的“偷罪”,很显然是指民事责任,或是因果的责任。因为,古人认为发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发起的时候,就已经成就了。后来虽然被人家拒绝了,布施的人应该转施给其他的人,不应该留下来自己用。如果留下来自己用,便违背当初发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经文说:“是得偷罪”。唯这种“偷罪”,毕竟不同于盗戒,也不算是菩萨戒的波罗夷罪。
  若以今日的时代背景而言,现时的民法规定,赠与是一种契约,因此在受赠人承诺以前,赠与契约还没有成立,赠与人并不发生民事责任。 佛既曾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时代背景而言,欲供养他人而受到拒绝,自行留用供养物,应不构成犯戒。但以一个菩萨行者来说,若已发心供养三宝,虽然被拒绝而无法实现,应该以等值的金钱或物品,以其他管道转用于护持正法,才符合菩萨道的本怀。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有人欲供养 平实导师,因 导师不受供养而无法如愿,他可以转而赞助正觉同修会来弘扬正法,如此而向 导师作法供养,即是清净的供养,这也是 平实导师一向都乐意接受的供养。
  ◎ 佛说“自刑者不得杀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自杀犯不犯戒?若以自杀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自杀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否为凭空捏造?若自杀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自杀,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杀,无罪故。(16-5)
  答:《优婆塞戒经》卷六:“若自刑者不得杀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无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缘故。”意思是说,自杀的人,并没有犯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所加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须有恶意、存有杀害他人的心,才构成杀人罪,所以自杀和杀人罪是不相当的。以世间法律来说,自杀也是不处罚的,只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才会被追诉处罚。
  自杀虽然不犯杀罪,但是自杀的人仍然要自行负起自杀的恶果。自杀者因为自私的缘故,所以会导致莲品下降;也因为舍报之时未至,提前舍报,极乐世界的莲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时间将会因此而延后,想要自杀而提前往生极乐的人们,对此应该详细的思惟。民间传说自杀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那是他们想像,也是因事施设的方便,以免世间动荡不安;因为自杀的人并无恶意对他人,所以无罪可说,当然不必入地狱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间信仰者的想像施设,法界并没有这种处所。
  菩萨若自杀,则是违犯戒律的,因为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利,必须难行能行、难忍能忍,宁可为众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愿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难处,都是犯菩萨戒的,何况是自杀而死?所以菩萨不许自杀,必须善护身命,用自己身命来为众生作事,来为佛教正法久远流传的大业、教导众生亲证菩提的大业而作事,所以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力,连“故意进入危险境界而让人杀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权利都没有。
  再说,因果的法则,是无法逃避的,自杀的人因痛苦、烦恼而自行了断生命,痛苦和烦恼的业种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未来际仍然得承受同样的痛苦和烦恼。所以,修行人不应该选择自杀来逃避烦恼与痛苦。
  ◎ 《优婆塞戒经》卷六:“若作毒药与怀妊者,若破歌罗罗,是人则得作无作罪。”若妇女怀孕后才发现身体虚弱或有病,怀孕生产恐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堕胎,是否有罪?(16-6)
  答:妇女为避免生命危险,不得已而堕胎,这是可以开缘的,不算有罪。但是应尽量在胎身生起意识之前为之,万勿在胎身已生起意识觉知心的情况下为之。毕竟此一妇女已经是道器了,而胎儿将来是否能是道器都还未知。而且,有福德的菩萨也一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受生处胎,所以在母体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开缘的。
  ◎ 如何保证生生世世不谤佛法?若一不小心(非有意)谤法了,怎么办?再来度众时若因隔阴之迷而谤法的话,怎么办?是否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比较保稳?(16-13)
  答:佛菩提道的见道所灭异生性,要到入地之后才能完全的消除,在这之前都有可能因为被人误导而谤法、而堕入恶道。所以,如果要保证自己生生世世不谤佛法,唯一的方法,就是赶快证入初地。虽然入地以前,都有可能谤法;但是已经证悟而又善根淳厚的人,谤法的机会很小,因为他们的见取见与私心早就灭除了,虽然还要很久才能入地,但是根本就不会谤法,所以私心与见取见的诤胜心的灭除,真的很重要。假使是因为智慧不够,所以被人误导而造作了谤法的恶业,就不小心谤了正法而堕入恶道,只要他谤的不是如来藏,将来仍然可以很快的回到人间而修习正法、重新悟入。前提是不要诽谤如来藏正法,不要以想像的假如来藏,或以意识心的变相境界认作如来藏,用来取代真如来藏的阿赖耶识心体,而诽谤真正如来藏的阿赖耶识心体。如果万一不小心谤了法,只要赶快公开忏悔,发誓以后永不再犯,并且得见好相,也是可以灭罪的。最好的作法则是:积极求悟,努力弘扬真正如来藏的正法,这样就可以不必要见好相才灭罪业。所以造了谤法的事业以后,还是可以弥补的,譬如 世亲菩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就可以不必因为没看见好相而担忧舍报以后会下地狱。
  ◎ 1.会内将于三月初传授菩萨戒,戒本是依《梵网经》或《菩萨优婆塞戒经》?
  2.请问布萨日布萨诵戒时,同修会是否为我们半月举办一次?布萨法从哪本经书可以查阅得到?(19-1)
  答:本会于三月六日所传授的菩萨戒,是依据《梵网经》及根本论《瑜伽师地论》,而不是依据《菩萨优婆塞戒经》。菩萨戒布萨的经教依据,同样亦出自《梵网经》。《梵网经》说:“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时于诸佛菩萨形像前,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坐。”受了菩萨戒,应该每半个月布萨一次,但目前我们只能每二个月办一次布萨;当我们还没有办布萨,而又到了必须布萨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诵戒,就算只有一个人诵戒,同样也是如法的。
(原标题:戒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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