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释昭慧在法庭从“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不当提告”到“无条件撤告”之诉讼事件纪实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本刊编译组记者 撰
由以上四期所连载司法审理过程的纪实报导,我们可以确定以下几个结论的正确性:
一、释昭慧教授其实本来就明确了解“法义辨正”与“身口意批评”之不同
自开庭以来,释昭慧教授常常在口中指控的就是平实导师“骂她十几年”,但事实上平实导师只有在法义上做辨正,从来没有人身攻击一类的批评;而在诉讼过程中,一般人读后也似乎会认为释昭慧教授没有智慧,所以分不清楚“法义辨正”及“身口意批评”之不同。在法庭上平实导师更不厌其烦地,迭次讲述二者之差异处,希冀佛教中学人及释昭慧教授能了知平实导师之论述均在做法义辨正,不涉人身攻击一类的批评。即使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释昭慧教授不下十余次的指控说平实导师“骂她十几年”、“骂她的导师〔印顺〕”很多年……之言,平实导师打从一开庭之后就不断遭受诬谤,p.99但也只是于庭讯即将结束前苦口婆心的陈称:“我讲的是法义辨正,从来没有涉及到人身的攻击。那如果身为一个出家人,对于法义辨正跟骂这个分际还弄不清楚,就没有资格当出家人。”这些陈述,无非是希望释昭慧教授能开窍,理解法义辨正与骂人的不同。乃至于辩护律师亦二度提醒释昭慧教授“法义辨正”与“辱骂”不同;然而释昭慧教授依旧说“骂”之声连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众人无不纳闷:“以一个知名法师,其思绪敏锐,口才又犀利无比,何以分不清楚‘法义辨正’与‘辱骂’之分际?”其实,一般人读后往往误解了释昭慧教授在庭上会有如此不合情理之言论的原因与目的!
缘有刘绍祯居士所写〈印顺共同体到底怎么了〉之文章,刊登于《当代杂志》第216期,释昭慧教授阅读该文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度,立即书就一篇名为〈法义可以论辩,但不宜有不实指控〉之文章回应。该文之题目,明确指陈“法义可以论辩”,而且释昭慧教授还狠狠地教训了刘绍桢居士一番,著文示范“法义辨正”与“辱骂”之分野,显然释昭慧教授对于“法义辨正”与“辱骂”之殊异处,乃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了分明的!
然而释昭慧教授何以于法庭上故意就“法义辨正”与“辱骂”二者佯装不懂,一再诬指 平实导师“骂”她呢?乃因释昭慧教授为了逼使 平实导师不再著文对伊辨正法义,使学人不知伊法义诸多错误所在,伊就能继续蒙骗诸多学人,俾能继续享有目前的名闻利养,甚至继续误导众生。当学人阅读 平实导师之著作后,即能拣择分辨何者为正?何者为讹?p.100而此正为释昭慧教授忧心之所在,因此才要藉诉讼之手段来威吓 平实导师,想要逼迫 平实导师针对披露其信件证明释昭慧教授说谎的事实向她道歉,藉此扳回些许颜面,以避免名闻利养受到损减。盖 平实导师若继续对伊辨正法义的结果,释昭慧教授不事修证的凡夫本质等事实就会“原形毕露”,诸多学人将不再信受释昭慧教授之错误法义,则伊之名闻利养随之丧失。因此,释昭慧教授意图藉由刑事告诉的威吓手段,期能迫使 平实导师不再对印顺作法义辨正,并撤除公布在网站上的释昭慧教授说谎之信函等证据。而释昭慧教授为求师出有名,更故意将“法义辨正”扭曲为“人身辱骂”,再将 平实导师依循著作权法规定之合理使用的事实,扭曲为侵害伊著作权,藉以合理化、正当化本件告诉,冀与先前伊对另外三案总共五人之提出告诉一样,藉此获取世间利益。
依释昭慧教授此次滥告之逻辑而言,凡是对释昭慧教授不利之法义论述均属“辱骂”,而释昭慧教授所写的世俗应酬往来文字,却属“法义辨正”具有“创见”而可要求著作权法保障,这种双重标准又颠倒事实的道理讲得通吗?在这次对 平实导师滥告的司法事件中,释昭慧教授故示“大智若愚”状,让大众误会伊之程度竟如此差──不懂法义辨正与辱骂之分际,想要藉此伪装来获得官司的胜利,其实是包藏著不为人知之目的:欲逼 平实导师从此对救护众生转离邪见、显扬正理之正行停笔,不再对印顺派的法义错误继续辨正。但 平实导师菩萨心肠,焉有可能轻易放舍救度众生远离邪见的心愿!释昭慧教授虽工于心计,殚精竭虑处心积虑地计划,p.101对毫无过失之 平实导师提告,但到头来还是白忙一场,徒然自曝其短而已。
然而探究十余年来的事实,平实导师非唯不曾骂过释昭慧,而且只曾对释昭慧教授做过一次法义辨正,探讨释昭慧教授以无法实证的“业果报系统”之名词,取代佛陀所说可以实证的如来藏,也就是说明释昭慧以虚设的名词来取代真正的“业果报系统”如来藏,而证明了释昭慧教授所说完全违背佛陀圣教。这件事纯属法义辨正,丝毫不涉人身攻击,况且还是在释昭慧教授回信给詹达霖居士时,刻意放话给 平实导师说“请他放马过来”的唯一一次回应;而这只是回应释昭慧教授的要求才放过去的一匹小小马,释昭慧教授就已经无法回答了,当然这也是 平实导师针对释昭慧教授的错误法义而加以辨正的唯一一次,并且显然不是辱骂。但释昭慧教授竟然不思自我反省检讨,反而于法庭上不断地公然谎称 平实导师十余年来“常常骂她”。待审判长听她重复谎称多次之后听厌了,针对“骂”这件指控提出“人、事、时、地”的讯问,而辩护律师也质问释昭慧教授所指称“骂”的内涵时,释昭慧教授却再三再四顾左右而言他,总是答非所问的转移话题,乃至避而不回答甚或另辟新题目来转移焦点。由此,大家都可以明白看出释昭慧教授所说皆属不实之言,是为求达到胜诉目的而不惜再三谎言滥词指控之人。
二、释昭慧教授明知陈奕澄所寄之信件为佛法学人之“普通信函”,却硬将该函扭曲为律师函p.102
释昭慧教授除了提起本件告诉外,之前业已另对佛教界人士前后总共五人提出三件告诉;平实导师及本会前理事长释悟圆老和尚,无辜地被她提告的事件,已是第四件,所涉人数已增加到七人了。释昭慧教授动辄兴讼,可谓是地方检察署或法院的常客;她对于“律师函”是何模样与内容当然至为熟稔,却佯装不知而一再将佛子间来往信件诬指为律师函。例如,释昭慧教授委由福田法律事务所,于96年1月29日由陈在源律师对平实导师所发信函(95源律字第0108号)始能称为律师函。而佛弟子陈奕澄居士以个人名义所寄信函内容为:【昭慧法师道鉴:日前透过伊容小姐,转请您出面澄清对平实导师之误解,然未获回应,实感遗憾。为免真相蒙蔽,正觉电子报已刊登您与 平实导师之往来书信。检附正觉电子报第33期、第34期正本暨节影本各乙份,烦请拨冗参看,并请示覆,是盼。】且函末署名又自称“末学”,并非以律师身分及立场发函。任何人一看皆知实为佛教徒间所写的一般信函,而非律师函;既非有律师函之形式,亦无律师函之实质,然释昭慧教授却硬要将它不断地扭曲为律师函,众人只能徒呼无奈,慨叹佛门中竟有如是善于扭曲事实之“出家人”?
三、释昭慧教授处心积虑地于法庭上一再诬责 平实导师,可见释昭慧教授乃是擅于颠倒是非,故意扭曲事实,遣词用字已臻“随心所欲”之境界,其扭曲事实之功力深厚,殆无有出其右者。兹信手拈来释昭慧教授的谎言及“世说新语”如后,令识者鉴明。
(一)释昭慧教授宣称:“对方〔指平实导师〕确实用各种电话,p.103不断希望我能够跟他单挑……”云云。
事实:平实导师至今尚不知释昭慧教授的电话号码,亦从未打过电话予释昭慧教授,更不可能要求与释昭慧教授单挑;因为平实导师认为双方证量差距太大了,无法对话,并无意愿接见她;而且平实导师早已在多次回信中拒绝释昭慧教授面见的要求了549,怎有可能还会打电话给她,乃至要向她单挑?此外,在新竹玄奘大学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中,平实导师的学生应释昭慧教授公开邀请而报名参加,而于会议中所提出的只是佛学的基本问题,释昭慧教授都已无法回答,只能以答非所问来搪塞;并且还以冷嘲热讽毫无学术专业素养的说法转移议题焦点,全然无法针对议题来作正答,就这样一次又一次搪塞过去。在这种不懂佛学而无法回答正觉学员所提之简单议题的情况下,如何能与 平实导师对话?释昭慧教授连请求见面都被拒绝了,竟然还虚妄地指控 平实导师打电话要找她单挑,真是说谎不打草稿,以致如今才会败露形迹,可谓自取其辱而不是别人强加于释昭慧教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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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详见《正觉电子报》第34期 平实导师多次婉转回绝释昭慧求见的回信内容。
试问:平实导师究于何时打电话予释昭慧教授?究于何时曾要求单挑?p.104释昭慧教授既然敢在法院审理庭中公开讲出来了,就应该提出证据公开说明。但是,当审判长一问到人、事、时、地等具体事实时,释昭慧教授就闪避不答,藉辞推拖、答非所问、转移话题,可见释昭慧教授乃是一再说谎者。
(二)释昭慧教授宣称:“因为经过很长的时间,他〔指平实导师〕第一个、不断的辱骂我的老师印顺法师……”云云。
事实:平实导师著有七十余本佛法书籍,每一本书都是作佛学学术之辨正,册册皆有创见,但从未只字片语辱骂印顺法师。这是正信佛教界所共认的事实,也是释印顺生前不曾如同释昭慧教授一样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诉,也不曾对法义辨正稍加回应的原因。
试问:平实导师究于哪本著作中有辱骂印顺法师之文字?释昭慧教授能具体指出否?然而佛教界将永远等不到她提出证据。因为书中根本没有辱骂之文字,都只是据实而言,释昭慧教授永远都举不出来,由此可知释昭慧教授所说的仍是谎言。
(三)释昭慧教授宣称:“那么这些都有书经常寄给我,我转身都丢到垃圾桶……那难道我没有被骚扰?”云云。
事实:自从释昭慧教授写给詹达霖居士之信函,辗转来到 平实导师手中,得知赠书与佛教界人士中的释昭慧教授,将所赠书籍都丢到字纸篓中,因此吩咐义工菩萨将释昭慧教授的名字,p.105从数十位赠书名单中删除。假设释昭慧教授后来有再收到 平实导师的著作,都是他人寄的,都与 平实导师无关;更何况释昭慧教授到底有没有收到别人寄给她 平实导师的书?或是自己花钱买来的都值得怀疑。因为,释昭慧教授于法庭中所说的话诸多不实,毫无可信之处,故释昭慧教授此言是否值得相信,当然也大有可议之处。
释昭慧教授的“世说新语”:凡有信众转寄 平实导师所出版的书籍或资料予释昭慧教授,即构成 平实导师对她“骚扰”的要件,不论匿名、具名寄信者是否为她自己的信徒。
(四)法官问:“你说的骂,不是说对你做出什么具体人身攻击,而是说你觉得他常常骚扰你。他常常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的骚扰?”
释昭慧教授诡称:“我、包括我常常不得不收到他的书信……”云云。
事实:平实导师总共仅写过三封回信予释昭慧教授,全属回信而非主动写信给她,但释昭慧教授总共写了四封信予平实导师。释昭慧教授写来第四封以后,平实导师认为释昭慧教授得度因缘尚未成熟,即不再予以回信。此一事实由释昭慧教授虽于87年2月28日所发信函载有:“……更诚摰希望能与大德切磋法义……”,p.106平实导师仍不再予回应可证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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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详见《正觉电子报》第33、34期所登载之双方往来信件。
试问:除《正觉电子报》登载之 平实导师所写三封回信外,平实导师究于何时再写信予释昭慧教授?或者曾经主动先写信给释昭慧教授?如有,烦请释昭慧教授拿出证据以实其说。若无,至今时隔八、九年 平实导师皆未曾写信予释昭慧教授,则所谓“我常常不得不收到他的书信”,如是虚言究从何而来?可证释昭慧教授的话全属不实,亦是公然撒谎。
(五)释昭慧教授称:“我们办研讨会也来骚扰,我们办研讨会,在中研院办研讨会,在外面就一直不断的发书。那我们这次办研讨会,一票人过来……”云云。
事实:97年5月31日至6月1日“人间佛教、薪火相传”学术会议,固有正觉同修会学员自发性到场外发佛法结缘书,亦有学员因释昭慧教授公开邀请诸方参加,而报名获准前往参加研讨会。
试问:在研讨会场外发结缘书即是骚扰吗?那么,所有佛教道场在各种聚会会场外赠送书籍的行为,岂不都成为骚扰了?这是所有佛教道场都不会认同的荒谬说法,也是世间法所不能认同的看法。既然开的是“研讨会”,何以不准与会人员发言?将研讨会中获准的发言讨论视作骚扰,p.107又将别人已经获准的发言时间随意缩短,甚至在别人发言时妄自将麦克风消音,如此作为怎堪名为学术研讨会?简直是一言堂,更是“”会,连学术会议之表相都没有,更没有学术素养之内涵可言,只能说是藉著学术研讨会之名义,关起门来自相取暖,事后再夸大报导来博取名声,以求获取世人的恭敬供养。
(六)释昭慧教授称:“……包括我的……好几位朋友都告诉我,都收到他们的来信、书。在他们觉得他们的隐私权饱受到侵害。”“他们会有点毛骨悚然(意指昭慧教授的朋友收到平实导师的书,就是被恐吓而心生恐惧)”云云。
事实:佛教信众互相寄书结缘,无非为广结法缘;乃至将其他道场发行之不同见解书籍,互寄给道场内的师兄弟们互相讨论,在佛教界所有道场中都属事所常见,也是提升学人佛学素养的管道之一。平实导师所率领的正觉同修会中,同样常常有人具名或匿名寄来别人评论平实导师的文字或书籍,这些都被视为正常行为。但释昭慧教授却说她的“朋友”认为这是值得恐惧之事,由此证明她与她的“朋友”显然没有常识、没有胆识,也没有想要提升自己佛学素养的企图心,才会这样认为。亦或根本没有这些事相,根本就是释昭慧教授所妄想的另一“说法”呢?按照她在法院公开审理庭上所表现说话不如实的习性,p.108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如此。
试问:释昭慧教授先称不知何人所寄,旋即改称系 平实导师所寄书信,有何证据?能证明是 平实导师所寄的吗?退一步言,即使有人寄了关于讲说佛法的信件或书籍给他们,有可能令人毛骨悚然吗?亦未免过于耸人听闻。又,平实导师是弘扬佛法者,并非主持情治机关者,如何能知悉于释昭慧教授发行的杂志上所刊登他人姓名之地址?释昭慧教授所提朋友收到书籍或信件者,若所言真有收到信件书籍之事,必是互相熟悉之人所寄,或者那些人是佛教界有名之公众人物,才能知道地址;若是公众人物收到书信,本属平常事,有何恐惧之心?若不是公众人物,必属互相熟识者,所收到的书籍或信件,也仅是讲说佛法的内容,有何让人恐惧之处?故释昭慧教授应就恐惧之意涵提出合理的说明。释昭慧教授将自己信徒互寄书信的行为宣称是 平实导师所为,这是诚实的行为吗?岂无妄语及公然毁谤之实?其本质属诬枉栽赃之行为,如是实已失去宗教师崇高之身分;何况她是身披僧衣而作此妄语构陷之行为,早已违背声闻比丘尼戒,也违背了菩萨戒。(注:前开释昭慧教授之陈述,援引97年11月6日公开审理庭庭讯笔录。)
综上略举数项法庭纪实,可知释昭慧教授对于语词有其特殊理解力与熟悉度,远胜于一般常人;p.109但是她不将此能力用在弘法上面,却处处用来颠倒是非;其扭曲事实之例证无可胜数,举之不尽。仅只前开第一次庭讯之随手举例,即足以证明释昭慧教授确系说谎成性;即便白纸黑字具体载明,亦无以稍微拘束释昭慧教授之习性,在在可见释昭慧教授极尽狡辩之能事,欲将白的说成黑的。纵使,平实导师已将释昭慧教授的书信全文照刊,就释昭慧教授之妄语业恶行举证历历,想要避免释昭慧教授继续曲解的行为;但释昭慧教授犹能大言不惭,处处扭曲而理直气壮地说她“未曾说谎”,任何人闻之、读之,大概只能慨叹三声无奈。
由于 平实导师深知释昭慧教授之心性(有关释昭慧教授说谎、扭曲之事实),即使证据确凿彰彰可据,释昭慧教授仍有翻转之口才,确能强词狡辩,混淆众人视听,以遂其个人一己之目的——阻止 平实导师继续破斥邪说邪见、彰显佛法正理。 平实导师出于悲心,冀能戢止释昭慧教授妄语之恶行,以免释昭慧教授妄称 平实导师所举证据为断章取义,庶免释昭慧教授再造作更深重之地狱业;职是之故 平实导师全文刊登释昭慧教授之书信,让事实百分之百呈现,期望让释昭慧教授无能狡辩而知所忏悔,甚而改易邪见邪说,以停止继续误导众生的恶业行为。此为救度善于扭曲事实之释昭慧教授,必要而且是唯一可能的途径,舍此实已别无他法。故 平实导师之行为不仅无所谓侵害著作权之故意,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的范畴,自得阻却行为之违法性。
而本起不当兴讼事件,原先释昭慧教授在北检提出告诉时,意图滥指 平实导师公然侮辱以及侵害著作权。p.110 平实导师其实是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竟然反被释昭慧教授控告公然侮辱罪,这个罪名太过于荒谬而不可思议了。北检承办检察官亦无法强加公然侮辱之罪名于 平实导师,故未接受释昭慧教授对这个强加之罪的告诉,初开庭时早已告知不会对此部分起诉。至于侵害著作权的部分,虽然执意地牵强起诉了,已经由台北地院判决不受理,应移转至士林地院审理。士林地院从程序庭到审理庭,总共开了四次庭讯以后,即将进入辩论庭时,因为于法庭上答辩的证据显示释昭慧教授所控不实,反而证明释昭慧教授说话不如实,释昭慧教授为免更伤颜面而更加危及名闻与利养,随即在检察官分析利害而第二次劝告之下,于辩论庭开始前,无条件撤回告诉而落幕了。这整个诉讼过程是既劳民又伤财,不但使司法资源浪费在无意义的诉讼上面,也浪费了双方身为弘法师应该用来教化众生的时间,已如同本案检察官针对本案所提“我是觉得没有公益可言”。此一事件,从释昭慧教授的不当提告对应于社会经济萧条的环境背景,如此荒谬的提告消耗减损了很多的资源,此乃社会资源与纳税人民的损失。看到释昭慧教授为了名闻利养而执意这样蛮干到底,当释昭慧教授发觉大势已去,已完全找不到任何著力点时,才愿意在检座第二次分析进入辩论庭后的利害得失时,才肯无条件撤告;佛教界竟有如是身披僧衣而好讼之人,不依佛戒来行事,纯依世间法律来行事,令人不胜唏嘘。
若从整个佛教来看,释昭慧教授身上披著袈裟来让佛弟子追随修学,生活四事全都依赖信众供养,本应纯依佛教正法来弘扬,p.111但是在她公然否定菩萨藏(如来藏所摄一切大乘法)而成为破坏最胜妙法的一阐提人,以及无根捏造事实滥告大乘证悟贤圣,成就诽谤大乘胜义僧之重罪来看,她在本质上早已不是僧宝了,竟然还继续穿著佛教僧宝的袈裟来笼罩众生,继续误导众生毁谤法界实相心如来藏,此乃佛于经中所说的“狮子身中虫”,《楞伽经》中佛说这种谤菩萨藏的人是一阐提人,善根永断。释昭慧教授“挟大学教授之世名,僭佛教僧宝之尊衣”,然所言、所为、所行,都是违背佛陀之教导与戒律,确是玷污了袈裟与佛门;末法时期正法命脉可殇,就是因为有这一类恶比丘、比丘尼所致。并且,释昭慧教授既然是现声闻相之比丘尼,比丘尼兴讼之罪甚重,释昭慧教授应尽速公开忏悔灭罪,以免祸及未来多劫之无量世而自受己害。兹列举数点说明如下:
一、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四〕任何比丘尼,若行诉讼者,或与居士、或与居士儿、或与奴婢、或与佣者,乃至与沙门出家者;此比丘尼已犯从最初即成罪之法,应离去,是僧残。”551这是说,比丘尼若对出家人或在家人,以言语于满足四人之大众中兴起讼诤者,虽然尚未兴讼于官府,已是犯了僧残之罪,即应离开僧团而还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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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汉译南传大藏经》第三册律藏五,1995年,p.306:F03_70V.5。
二、比丘尼兴诤于他人者有罪,若兴讼于官府者其罪更重,《摩诃僧祇律》卷36曰:
佛告大爱道,依止舍卫城住比丘尼皆悉令集。以十利故,与诸比丘尼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p.112“若比丘尼诤讼相言,若俗人、若出家人,昼日须臾;乃至与园民、沙弥共斗相言,是法初罪‘僧伽婆尸沙’。”比丘尼者如上说,诤讼者口诤,俗人者在家人,出家人者外道出家乃至闍致罗,昼日者齐日没,须臾者乃至须臾顷;下至沙弥、园民;初罪者,不待三谏;僧伽者谓八波罗夷,婆尸沙者是罪有余,僧应羯磨治,故说僧伽婆尸沙。复次,是事僧中发露悔过故,亦名僧伽婆尸沙。若比丘尼至王家、断事官所相言者——僧伽婆尸沙;道说552,偷兰遮。若至优婆塞家、信心家道说,越比尼罪。心嫌者,越比尼心悔。若比丘尼至王家相言,越比尼罪;嫌说者,越比尼心悔。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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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在道路中向人公开指诉。
553“初罪僧伽婆尸沙、波罗夷、偷兰遮、越比尼、僧残”都是佛戒中的罪名。波罗夷意谓断头罪;僧伽婆尸沙,
意为僧残──失去出家人身分;越比尼,意为超越于戒律之外──已失去出家戒体。
三、以戒律故,比丘尼若将教内世俗法中之诤事,诉之他人而不依戒律忏悔之法处理者,属于僧残之罪,依戒律应当还俗,此世亦不得再度成为佛教中之比丘尼。出家人若将教内讼诤之事诉之官府,更是“越比尼”,也就是违越佛所制戒──即是不受佛戒的人,当然更应该还俗,僧众应该将彼逐出僧团。若是故意将法义辨正扭曲为世俗法中人身攻击之诤事,甚且诉之于官府,其罪更重,依戒律及丛林规矩,当然更应剥夺其戒牒僧衣而逐出僧团,不再承认其出家僧宝的身分。若比丘尼是未证三乘菩提者p.113(堕于意识境界中的凡夫),竟然扭曲事实之后又兴讼于官府,而其兴讼对象为实证三乘菩提者,则其所犯戒罪为无根毁谤贤圣,罪在地狱。知此实情者,依戒律必须纠举,令其公开忏悔灭罪,救护该比丘尼免受未来无量世之地狱业;若是已受戒之佛弟子,已知其罪而不纠举者,依戒律而言亦得罪。是故,吾人不得不公开纠举,令其知所忏悔而灭重罪。
四、再以泰国“王法不治僧众”的实例来看:僧众若犯世间罪,警察会先带该人前往僧官驻所,由僧官三唱言:“汝非僧众!”唱毕,剥去袈裟;然后,警察、法官方得治其罪,此为尊重世尊所制戒律故。是故,僧众内部之事诤,更不会送察、法官,以法官并非能断僧事之人也!由是缘故,所有僧人皆不应兴讼于官府。
五、今者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身著比丘尼法衣,竟将法义辨正之论说公然在法庭上扭曲为骂人;将再三托人沟通欲灭其罪而不可得以后,纠举其所犯戒罪而欲灭其戒罪之大善事──刊登其信函冀彼知所忏悔以灭其妄语业,扭曲为公然侮辱;如此行为纵使兴诤于教内或教外四人以上人士时,即已违戒,罪在僧残,依戒律规定,佛门僧众应即勒令其还俗。如今,佛教界僧众极度宽容释昭慧教授,并未勒令她还俗,故释昭慧教授应该对佛教界知所感恩;乃至释昭慧教授更将此法义辨正救护其免堕地狱之善行,扭曲为人身攻击,进而兴讼于地检署及法院,其罪更重,全违佛戒,早已失去出家人所受之戒体,身分即为仍穿僧衣之俗人,p.114并且成为无根诽谤法宝、无根诽谤大乘胜义僧之重罪者。此案之告诉人—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过去已经对佛教界人士兴讼三次,总共告了五人;如今第四次再藉题滥讼于地检署及法院,于公开审理的法庭中又公开地扭曲及无根毁谤,此属无根毁谤亲证三乘菩提之贤圣,属于地狱罪。鉴于卢琼昭女士第四次兴讼,诬谤亲证三乘菩提之人,更增其罪; 平实导师于诉讼前更透过第三者善意劝之,非唯不获正面回应,释昭慧教授更因此而误以为 平实导师畏惧于她,于每一次善意劝告后都随即拉高姿态,以致 平实导师言和以救释昭慧教授之义举,数度徒劳无功。如今无以对治,唯有公布其事行,迫令其必须面对佛教界大众而作忏悔,方能救其极重戒罪于万一,以免后世多劫沉沦三恶道中,岂不令人扼腕?
如今释昭慧教授于法庭上,不仅无根毁谤实证三乘菩提之贤圣,更公开否定法界实相心如来藏,其戒罪不唯毁谤三乘贤圣之地狱业,更是造就毁谤菩萨藏之无间地狱大恶业,此无间泥犁之恶业极重,后世将受长劫尤重纯苦。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呼吁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应速面对佛教界大众而作公开殷重忏悔,以免舍寿后地狱苦报无量、无边,难有出期。基于菩萨道行者之悲心,亦基于已受菩萨戒者必须纠举以灭其罪之立场,既已眼见如此真相,不应默然而无言以告;故我们必须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尚未舍寿前,在此大声呼吁,祈请释昭慧教授能在舍寿前如法殷重忏悔改过,以此忏悔正行的灭罪功德来救护她自己。于她尚未舍寿前都还有补救的机会,是故吁请释昭慧教授放下烦恼执著、摒除瞋恨怒气,p.115细读思惟这些纪实报导与解说,藉此反观自己的身口意行,扪心自问:“我释昭慧(卢琼昭)这样的行为,能否无愧于自己?能否无愧于所披僧衣?能否无愧于所受出家戒、菩萨戒?能否无愧于佛教界?”而能于夜深人静的时候三思!三思!再三思!以免难以计数之未来世,世世遭逢极重无间泥犁苦报,宜趁早忏悔灭罪方为上策。也在此呼吁佛教界与她相熟之人,竭力苦劝她及早回头,以免除其后世苦报。
假使释昭慧教授不愿公开忏悔所犯重罪,至少也应卸下僧衣,专心去当大学教授,以免继续公然辱没僧宝的尊贵身分、玷辱崇高表徵的僧衣;因为她的出家戒及菩萨戒的戒体都已经不存在了,本质上只是个穿著僧衣的俗人,并且继续穿著僧衣只会更坚固的玷辱僧衣、玷辱佛教出家人。释昭慧教授若能赶快卸下僧衣还俗,至少可以使自己的罪业因此而不再继续加深加重──免除未来数十年中继续玷辱僧宝及僧衣而增加的恶业。p.116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本刊编译组记者 撰
由以上四期所连载司法审理过程的纪实报导,我们可以确定以下几个结论的正确性:
一、释昭慧教授其实本来就明确了解“法义辨正”与“身口意批评”之不同
自开庭以来,释昭慧教授常常在口中指控的就是平实导师“骂她十几年”,但事实上平实导师只有在法义上做辨正,从来没有人身攻击一类的批评;而在诉讼过程中,一般人读后也似乎会认为释昭慧教授没有智慧,所以分不清楚“法义辨正”及“身口意批评”之不同。在法庭上平实导师更不厌其烦地,迭次讲述二者之差异处,希冀佛教中学人及释昭慧教授能了知平实导师之论述均在做法义辨正,不涉人身攻击一类的批评。即使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释昭慧教授不下十余次的指控说平实导师“骂她十几年”、“骂她的导师〔印顺〕”很多年……之言,平实导师打从一开庭之后就不断遭受诬谤,p.99但也只是于庭讯即将结束前苦口婆心的陈称:“我讲的是法义辨正,从来没有涉及到人身的攻击。那如果身为一个出家人,对于法义辨正跟骂这个分际还弄不清楚,就没有资格当出家人。”这些陈述,无非是希望释昭慧教授能开窍,理解法义辨正与骂人的不同。乃至于辩护律师亦二度提醒释昭慧教授“法义辨正”与“辱骂”不同;然而释昭慧教授依旧说“骂”之声连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众人无不纳闷:“以一个知名法师,其思绪敏锐,口才又犀利无比,何以分不清楚‘法义辨正’与‘辱骂’之分际?”其实,一般人读后往往误解了释昭慧教授在庭上会有如此不合情理之言论的原因与目的!
缘有刘绍祯居士所写〈印顺共同体到底怎么了〉之文章,刊登于《当代杂志》第216期,释昭慧教授阅读该文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度,立即书就一篇名为〈法义可以论辩,但不宜有不实指控〉之文章回应。该文之题目,明确指陈“法义可以论辩”,而且释昭慧教授还狠狠地教训了刘绍桢居士一番,著文示范“法义辨正”与“辱骂”之分野,显然释昭慧教授对于“法义辨正”与“辱骂”之殊异处,乃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了分明的!
然而释昭慧教授何以于法庭上故意就“法义辨正”与“辱骂”二者佯装不懂,一再诬指 平实导师“骂”她呢?乃因释昭慧教授为了逼使 平实导师不再著文对伊辨正法义,使学人不知伊法义诸多错误所在,伊就能继续蒙骗诸多学人,俾能继续享有目前的名闻利养,甚至继续误导众生。当学人阅读 平实导师之著作后,即能拣择分辨何者为正?何者为讹?p.100而此正为释昭慧教授忧心之所在,因此才要藉诉讼之手段来威吓 平实导师,想要逼迫 平实导师针对披露其信件证明释昭慧教授说谎的事实向她道歉,藉此扳回些许颜面,以避免名闻利养受到损减。盖 平实导师若继续对伊辨正法义的结果,释昭慧教授不事修证的凡夫本质等事实就会“原形毕露”,诸多学人将不再信受释昭慧教授之错误法义,则伊之名闻利养随之丧失。因此,释昭慧教授意图藉由刑事告诉的威吓手段,期能迫使 平实导师不再对印顺作法义辨正,并撤除公布在网站上的释昭慧教授说谎之信函等证据。而释昭慧教授为求师出有名,更故意将“法义辨正”扭曲为“人身辱骂”,再将 平实导师依循著作权法规定之合理使用的事实,扭曲为侵害伊著作权,藉以合理化、正当化本件告诉,冀与先前伊对另外三案总共五人之提出告诉一样,藉此获取世间利益。
依释昭慧教授此次滥告之逻辑而言,凡是对释昭慧教授不利之法义论述均属“辱骂”,而释昭慧教授所写的世俗应酬往来文字,却属“法义辨正”具有“创见”而可要求著作权法保障,这种双重标准又颠倒事实的道理讲得通吗?在这次对 平实导师滥告的司法事件中,释昭慧教授故示“大智若愚”状,让大众误会伊之程度竟如此差──不懂法义辨正与辱骂之分际,想要藉此伪装来获得官司的胜利,其实是包藏著不为人知之目的:欲逼 平实导师从此对救护众生转离邪见、显扬正理之正行停笔,不再对印顺派的法义错误继续辨正。但 平实导师菩萨心肠,焉有可能轻易放舍救度众生远离邪见的心愿!释昭慧教授虽工于心计,殚精竭虑处心积虑地计划,p.101对毫无过失之 平实导师提告,但到头来还是白忙一场,徒然自曝其短而已。
然而探究十余年来的事实,平实导师非唯不曾骂过释昭慧,而且只曾对释昭慧教授做过一次法义辨正,探讨释昭慧教授以无法实证的“业果报系统”之名词,取代佛陀所说可以实证的如来藏,也就是说明释昭慧以虚设的名词来取代真正的“业果报系统”如来藏,而证明了释昭慧教授所说完全违背佛陀圣教。这件事纯属法义辨正,丝毫不涉人身攻击,况且还是在释昭慧教授回信给詹达霖居士时,刻意放话给 平实导师说“请他放马过来”的唯一一次回应;而这只是回应释昭慧教授的要求才放过去的一匹小小马,释昭慧教授就已经无法回答了,当然这也是 平实导师针对释昭慧教授的错误法义而加以辨正的唯一一次,并且显然不是辱骂。但释昭慧教授竟然不思自我反省检讨,反而于法庭上不断地公然谎称 平实导师十余年来“常常骂她”。待审判长听她重复谎称多次之后听厌了,针对“骂”这件指控提出“人、事、时、地”的讯问,而辩护律师也质问释昭慧教授所指称“骂”的内涵时,释昭慧教授却再三再四顾左右而言他,总是答非所问的转移话题,乃至避而不回答甚或另辟新题目来转移焦点。由此,大家都可以明白看出释昭慧教授所说皆属不实之言,是为求达到胜诉目的而不惜再三谎言滥词指控之人。
二、释昭慧教授明知陈奕澄所寄之信件为佛法学人之“普通信函”,却硬将该函扭曲为律师函p.102
释昭慧教授除了提起本件告诉外,之前业已另对佛教界人士前后总共五人提出三件告诉;平实导师及本会前理事长释悟圆老和尚,无辜地被她提告的事件,已是第四件,所涉人数已增加到七人了。释昭慧教授动辄兴讼,可谓是地方检察署或法院的常客;她对于“律师函”是何模样与内容当然至为熟稔,却佯装不知而一再将佛子间来往信件诬指为律师函。例如,释昭慧教授委由福田法律事务所,于96年1月29日由陈在源律师对平实导师所发信函(95源律字第0108号)始能称为律师函。而佛弟子陈奕澄居士以个人名义所寄信函内容为:【昭慧法师道鉴:日前透过伊容小姐,转请您出面澄清对平实导师之误解,然未获回应,实感遗憾。为免真相蒙蔽,正觉电子报已刊登您与 平实导师之往来书信。检附正觉电子报第33期、第34期正本暨节影本各乙份,烦请拨冗参看,并请示覆,是盼。】且函末署名又自称“末学”,并非以律师身分及立场发函。任何人一看皆知实为佛教徒间所写的一般信函,而非律师函;既非有律师函之形式,亦无律师函之实质,然释昭慧教授却硬要将它不断地扭曲为律师函,众人只能徒呼无奈,慨叹佛门中竟有如是善于扭曲事实之“出家人”?
三、释昭慧教授处心积虑地于法庭上一再诬责 平实导师,可见释昭慧教授乃是擅于颠倒是非,故意扭曲事实,遣词用字已臻“随心所欲”之境界,其扭曲事实之功力深厚,殆无有出其右者。兹信手拈来释昭慧教授的谎言及“世说新语”如后,令识者鉴明。
(一)释昭慧教授宣称:“对方〔指平实导师〕确实用各种电话,p.103不断希望我能够跟他单挑……”云云。
事实:平实导师至今尚不知释昭慧教授的电话号码,亦从未打过电话予释昭慧教授,更不可能要求与释昭慧教授单挑;因为平实导师认为双方证量差距太大了,无法对话,并无意愿接见她;而且平实导师早已在多次回信中拒绝释昭慧教授面见的要求了549,怎有可能还会打电话给她,乃至要向她单挑?此外,在新竹玄奘大学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中,平实导师的学生应释昭慧教授公开邀请而报名参加,而于会议中所提出的只是佛学的基本问题,释昭慧教授都已无法回答,只能以答非所问来搪塞;并且还以冷嘲热讽毫无学术专业素养的说法转移议题焦点,全然无法针对议题来作正答,就这样一次又一次搪塞过去。在这种不懂佛学而无法回答正觉学员所提之简单议题的情况下,如何能与 平实导师对话?释昭慧教授连请求见面都被拒绝了,竟然还虚妄地指控 平实导师打电话要找她单挑,真是说谎不打草稿,以致如今才会败露形迹,可谓自取其辱而不是别人强加于释昭慧教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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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详见《正觉电子报》第34期 平实导师多次婉转回绝释昭慧求见的回信内容。
试问:平实导师究于何时打电话予释昭慧教授?究于何时曾要求单挑?p.104释昭慧教授既然敢在法院审理庭中公开讲出来了,就应该提出证据公开说明。但是,当审判长一问到人、事、时、地等具体事实时,释昭慧教授就闪避不答,藉辞推拖、答非所问、转移话题,可见释昭慧教授乃是一再说谎者。
(二)释昭慧教授宣称:“因为经过很长的时间,他〔指平实导师〕第一个、不断的辱骂我的老师印顺法师……”云云。
事实:平实导师著有七十余本佛法书籍,每一本书都是作佛学学术之辨正,册册皆有创见,但从未只字片语辱骂印顺法师。这是正信佛教界所共认的事实,也是释印顺生前不曾如同释昭慧教授一样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诉,也不曾对法义辨正稍加回应的原因。
试问:平实导师究于哪本著作中有辱骂印顺法师之文字?释昭慧教授能具体指出否?然而佛教界将永远等不到她提出证据。因为书中根本没有辱骂之文字,都只是据实而言,释昭慧教授永远都举不出来,由此可知释昭慧教授所说的仍是谎言。
(三)释昭慧教授宣称:“那么这些都有书经常寄给我,我转身都丢到垃圾桶……那难道我没有被骚扰?”云云。
事实:自从释昭慧教授写给詹达霖居士之信函,辗转来到 平实导师手中,得知赠书与佛教界人士中的释昭慧教授,将所赠书籍都丢到字纸篓中,因此吩咐义工菩萨将释昭慧教授的名字,p.105从数十位赠书名单中删除。假设释昭慧教授后来有再收到 平实导师的著作,都是他人寄的,都与 平实导师无关;更何况释昭慧教授到底有没有收到别人寄给她 平实导师的书?或是自己花钱买来的都值得怀疑。因为,释昭慧教授于法庭中所说的话诸多不实,毫无可信之处,故释昭慧教授此言是否值得相信,当然也大有可议之处。
释昭慧教授的“世说新语”:凡有信众转寄 平实导师所出版的书籍或资料予释昭慧教授,即构成 平实导师对她“骚扰”的要件,不论匿名、具名寄信者是否为她自己的信徒。
(四)法官问:“你说的骂,不是说对你做出什么具体人身攻击,而是说你觉得他常常骚扰你。他常常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的骚扰?”
释昭慧教授诡称:“我、包括我常常不得不收到他的书信……”云云。
事实:平实导师总共仅写过三封回信予释昭慧教授,全属回信而非主动写信给她,但释昭慧教授总共写了四封信予平实导师。释昭慧教授写来第四封以后,平实导师认为释昭慧教授得度因缘尚未成熟,即不再予以回信。此一事实由释昭慧教授虽于87年2月28日所发信函载有:“……更诚摰希望能与大德切磋法义……”,p.106平实导师仍不再予回应可证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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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详见《正觉电子报》第33、34期所登载之双方往来信件。
试问:除《正觉电子报》登载之 平实导师所写三封回信外,平实导师究于何时再写信予释昭慧教授?或者曾经主动先写信给释昭慧教授?如有,烦请释昭慧教授拿出证据以实其说。若无,至今时隔八、九年 平实导师皆未曾写信予释昭慧教授,则所谓“我常常不得不收到他的书信”,如是虚言究从何而来?可证释昭慧教授的话全属不实,亦是公然撒谎。
(五)释昭慧教授称:“我们办研讨会也来骚扰,我们办研讨会,在中研院办研讨会,在外面就一直不断的发书。那我们这次办研讨会,一票人过来……”云云。
事实:97年5月31日至6月1日“人间佛教、薪火相传”学术会议,固有正觉同修会学员自发性到场外发佛法结缘书,亦有学员因释昭慧教授公开邀请诸方参加,而报名获准前往参加研讨会。
试问:在研讨会场外发结缘书即是骚扰吗?那么,所有佛教道场在各种聚会会场外赠送书籍的行为,岂不都成为骚扰了?这是所有佛教道场都不会认同的荒谬说法,也是世间法所不能认同的看法。既然开的是“研讨会”,何以不准与会人员发言?将研讨会中获准的发言讨论视作骚扰,p.107又将别人已经获准的发言时间随意缩短,甚至在别人发言时妄自将麦克风消音,如此作为怎堪名为学术研讨会?简直是一言堂,更是“”会,连学术会议之表相都没有,更没有学术素养之内涵可言,只能说是藉著学术研讨会之名义,关起门来自相取暖,事后再夸大报导来博取名声,以求获取世人的恭敬供养。
(六)释昭慧教授称:“……包括我的……好几位朋友都告诉我,都收到他们的来信、书。在他们觉得他们的隐私权饱受到侵害。”“他们会有点毛骨悚然(意指昭慧教授的朋友收到平实导师的书,就是被恐吓而心生恐惧)”云云。
事实:佛教信众互相寄书结缘,无非为广结法缘;乃至将其他道场发行之不同见解书籍,互寄给道场内的师兄弟们互相讨论,在佛教界所有道场中都属事所常见,也是提升学人佛学素养的管道之一。平实导师所率领的正觉同修会中,同样常常有人具名或匿名寄来别人评论平实导师的文字或书籍,这些都被视为正常行为。但释昭慧教授却说她的“朋友”认为这是值得恐惧之事,由此证明她与她的“朋友”显然没有常识、没有胆识,也没有想要提升自己佛学素养的企图心,才会这样认为。亦或根本没有这些事相,根本就是释昭慧教授所妄想的另一“说法”呢?按照她在法院公开审理庭上所表现说话不如实的习性,p.108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如此。
试问:释昭慧教授先称不知何人所寄,旋即改称系 平实导师所寄书信,有何证据?能证明是 平实导师所寄的吗?退一步言,即使有人寄了关于讲说佛法的信件或书籍给他们,有可能令人毛骨悚然吗?亦未免过于耸人听闻。又,平实导师是弘扬佛法者,并非主持情治机关者,如何能知悉于释昭慧教授发行的杂志上所刊登他人姓名之地址?释昭慧教授所提朋友收到书籍或信件者,若所言真有收到信件书籍之事,必是互相熟悉之人所寄,或者那些人是佛教界有名之公众人物,才能知道地址;若是公众人物收到书信,本属平常事,有何恐惧之心?若不是公众人物,必属互相熟识者,所收到的书籍或信件,也仅是讲说佛法的内容,有何让人恐惧之处?故释昭慧教授应就恐惧之意涵提出合理的说明。释昭慧教授将自己信徒互寄书信的行为宣称是 平实导师所为,这是诚实的行为吗?岂无妄语及公然毁谤之实?其本质属诬枉栽赃之行为,如是实已失去宗教师崇高之身分;何况她是身披僧衣而作此妄语构陷之行为,早已违背声闻比丘尼戒,也违背了菩萨戒。(注:前开释昭慧教授之陈述,援引97年11月6日公开审理庭庭讯笔录。)
综上略举数项法庭纪实,可知释昭慧教授对于语词有其特殊理解力与熟悉度,远胜于一般常人;p.109但是她不将此能力用在弘法上面,却处处用来颠倒是非;其扭曲事实之例证无可胜数,举之不尽。仅只前开第一次庭讯之随手举例,即足以证明释昭慧教授确系说谎成性;即便白纸黑字具体载明,亦无以稍微拘束释昭慧教授之习性,在在可见释昭慧教授极尽狡辩之能事,欲将白的说成黑的。纵使,平实导师已将释昭慧教授的书信全文照刊,就释昭慧教授之妄语业恶行举证历历,想要避免释昭慧教授继续曲解的行为;但释昭慧教授犹能大言不惭,处处扭曲而理直气壮地说她“未曾说谎”,任何人闻之、读之,大概只能慨叹三声无奈。
由于 平实导师深知释昭慧教授之心性(有关释昭慧教授说谎、扭曲之事实),即使证据确凿彰彰可据,释昭慧教授仍有翻转之口才,确能强词狡辩,混淆众人视听,以遂其个人一己之目的——阻止 平实导师继续破斥邪说邪见、彰显佛法正理。 平实导师出于悲心,冀能戢止释昭慧教授妄语之恶行,以免释昭慧教授妄称 平实导师所举证据为断章取义,庶免释昭慧教授再造作更深重之地狱业;职是之故 平实导师全文刊登释昭慧教授之书信,让事实百分之百呈现,期望让释昭慧教授无能狡辩而知所忏悔,甚而改易邪见邪说,以停止继续误导众生的恶业行为。此为救度善于扭曲事实之释昭慧教授,必要而且是唯一可能的途径,舍此实已别无他法。故 平实导师之行为不仅无所谓侵害著作权之故意,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的范畴,自得阻却行为之违法性。
而本起不当兴讼事件,原先释昭慧教授在北检提出告诉时,意图滥指 平实导师公然侮辱以及侵害著作权。p.110 平实导师其实是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竟然反被释昭慧教授控告公然侮辱罪,这个罪名太过于荒谬而不可思议了。北检承办检察官亦无法强加公然侮辱之罪名于 平实导师,故未接受释昭慧教授对这个强加之罪的告诉,初开庭时早已告知不会对此部分起诉。至于侵害著作权的部分,虽然执意地牵强起诉了,已经由台北地院判决不受理,应移转至士林地院审理。士林地院从程序庭到审理庭,总共开了四次庭讯以后,即将进入辩论庭时,因为于法庭上答辩的证据显示释昭慧教授所控不实,反而证明释昭慧教授说话不如实,释昭慧教授为免更伤颜面而更加危及名闻与利养,随即在检察官分析利害而第二次劝告之下,于辩论庭开始前,无条件撤回告诉而落幕了。这整个诉讼过程是既劳民又伤财,不但使司法资源浪费在无意义的诉讼上面,也浪费了双方身为弘法师应该用来教化众生的时间,已如同本案检察官针对本案所提“我是觉得没有公益可言”。此一事件,从释昭慧教授的不当提告对应于社会经济萧条的环境背景,如此荒谬的提告消耗减损了很多的资源,此乃社会资源与纳税人民的损失。看到释昭慧教授为了名闻利养而执意这样蛮干到底,当释昭慧教授发觉大势已去,已完全找不到任何著力点时,才愿意在检座第二次分析进入辩论庭后的利害得失时,才肯无条件撤告;佛教界竟有如是身披僧衣而好讼之人,不依佛戒来行事,纯依世间法律来行事,令人不胜唏嘘。
若从整个佛教来看,释昭慧教授身上披著袈裟来让佛弟子追随修学,生活四事全都依赖信众供养,本应纯依佛教正法来弘扬,p.111但是在她公然否定菩萨藏(如来藏所摄一切大乘法)而成为破坏最胜妙法的一阐提人,以及无根捏造事实滥告大乘证悟贤圣,成就诽谤大乘胜义僧之重罪来看,她在本质上早已不是僧宝了,竟然还继续穿著佛教僧宝的袈裟来笼罩众生,继续误导众生毁谤法界实相心如来藏,此乃佛于经中所说的“狮子身中虫”,《楞伽经》中佛说这种谤菩萨藏的人是一阐提人,善根永断。释昭慧教授“挟大学教授之世名,僭佛教僧宝之尊衣”,然所言、所为、所行,都是违背佛陀之教导与戒律,确是玷污了袈裟与佛门;末法时期正法命脉可殇,就是因为有这一类恶比丘、比丘尼所致。并且,释昭慧教授既然是现声闻相之比丘尼,比丘尼兴讼之罪甚重,释昭慧教授应尽速公开忏悔灭罪,以免祸及未来多劫之无量世而自受己害。兹列举数点说明如下:
一、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四〕任何比丘尼,若行诉讼者,或与居士、或与居士儿、或与奴婢、或与佣者,乃至与沙门出家者;此比丘尼已犯从最初即成罪之法,应离去,是僧残。”551这是说,比丘尼若对出家人或在家人,以言语于满足四人之大众中兴起讼诤者,虽然尚未兴讼于官府,已是犯了僧残之罪,即应离开僧团而还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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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汉译南传大藏经》第三册律藏五,1995年,p.306:F03_70V.5。
二、比丘尼兴诤于他人者有罪,若兴讼于官府者其罪更重,《摩诃僧祇律》卷36曰:
佛告大爱道,依止舍卫城住比丘尼皆悉令集。以十利故,与诸比丘尼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p.112“若比丘尼诤讼相言,若俗人、若出家人,昼日须臾;乃至与园民、沙弥共斗相言,是法初罪‘僧伽婆尸沙’。”比丘尼者如上说,诤讼者口诤,俗人者在家人,出家人者外道出家乃至闍致罗,昼日者齐日没,须臾者乃至须臾顷;下至沙弥、园民;初罪者,不待三谏;僧伽者谓八波罗夷,婆尸沙者是罪有余,僧应羯磨治,故说僧伽婆尸沙。复次,是事僧中发露悔过故,亦名僧伽婆尸沙。若比丘尼至王家、断事官所相言者——僧伽婆尸沙;道说552,偷兰遮。若至优婆塞家、信心家道说,越比尼罪。心嫌者,越比尼心悔。若比丘尼至王家相言,越比尼罪;嫌说者,越比尼心悔。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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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在道路中向人公开指诉。
553“初罪僧伽婆尸沙、波罗夷、偷兰遮、越比尼、僧残”都是佛戒中的罪名。波罗夷意谓断头罪;僧伽婆尸沙,
意为僧残──失去出家人身分;越比尼,意为超越于戒律之外──已失去出家戒体。
三、以戒律故,比丘尼若将教内世俗法中之诤事,诉之他人而不依戒律忏悔之法处理者,属于僧残之罪,依戒律应当还俗,此世亦不得再度成为佛教中之比丘尼。出家人若将教内讼诤之事诉之官府,更是“越比尼”,也就是违越佛所制戒──即是不受佛戒的人,当然更应该还俗,僧众应该将彼逐出僧团。若是故意将法义辨正扭曲为世俗法中人身攻击之诤事,甚且诉之于官府,其罪更重,依戒律及丛林规矩,当然更应剥夺其戒牒僧衣而逐出僧团,不再承认其出家僧宝的身分。若比丘尼是未证三乘菩提者p.113(堕于意识境界中的凡夫),竟然扭曲事实之后又兴讼于官府,而其兴讼对象为实证三乘菩提者,则其所犯戒罪为无根毁谤贤圣,罪在地狱。知此实情者,依戒律必须纠举,令其公开忏悔灭罪,救护该比丘尼免受未来无量世之地狱业;若是已受戒之佛弟子,已知其罪而不纠举者,依戒律而言亦得罪。是故,吾人不得不公开纠举,令其知所忏悔而灭重罪。
四、再以泰国“王法不治僧众”的实例来看:僧众若犯世间罪,警察会先带该人前往僧官驻所,由僧官三唱言:“汝非僧众!”唱毕,剥去袈裟;然后,警察、法官方得治其罪,此为尊重世尊所制戒律故。是故,僧众内部之事诤,更不会送察、法官,以法官并非能断僧事之人也!由是缘故,所有僧人皆不应兴讼于官府。
五、今者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身著比丘尼法衣,竟将法义辨正之论说公然在法庭上扭曲为骂人;将再三托人沟通欲灭其罪而不可得以后,纠举其所犯戒罪而欲灭其戒罪之大善事──刊登其信函冀彼知所忏悔以灭其妄语业,扭曲为公然侮辱;如此行为纵使兴诤于教内或教外四人以上人士时,即已违戒,罪在僧残,依戒律规定,佛门僧众应即勒令其还俗。如今,佛教界僧众极度宽容释昭慧教授,并未勒令她还俗,故释昭慧教授应该对佛教界知所感恩;乃至释昭慧教授更将此法义辨正救护其免堕地狱之善行,扭曲为人身攻击,进而兴讼于地检署及法院,其罪更重,全违佛戒,早已失去出家人所受之戒体,身分即为仍穿僧衣之俗人,p.114并且成为无根诽谤法宝、无根诽谤大乘胜义僧之重罪者。此案之告诉人—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过去已经对佛教界人士兴讼三次,总共告了五人;如今第四次再藉题滥讼于地检署及法院,于公开审理的法庭中又公开地扭曲及无根毁谤,此属无根毁谤亲证三乘菩提之贤圣,属于地狱罪。鉴于卢琼昭女士第四次兴讼,诬谤亲证三乘菩提之人,更增其罪; 平实导师于诉讼前更透过第三者善意劝之,非唯不获正面回应,释昭慧教授更因此而误以为 平实导师畏惧于她,于每一次善意劝告后都随即拉高姿态,以致 平实导师言和以救释昭慧教授之义举,数度徒劳无功。如今无以对治,唯有公布其事行,迫令其必须面对佛教界大众而作忏悔,方能救其极重戒罪于万一,以免后世多劫沉沦三恶道中,岂不令人扼腕?
如今释昭慧教授于法庭上,不仅无根毁谤实证三乘菩提之贤圣,更公开否定法界实相心如来藏,其戒罪不唯毁谤三乘贤圣之地狱业,更是造就毁谤菩萨藏之无间地狱大恶业,此无间泥犁之恶业极重,后世将受长劫尤重纯苦。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呼吁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应速面对佛教界大众而作公开殷重忏悔,以免舍寿后地狱苦报无量、无边,难有出期。基于菩萨道行者之悲心,亦基于已受菩萨戒者必须纠举以灭其罪之立场,既已眼见如此真相,不应默然而无言以告;故我们必须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尚未舍寿前,在此大声呼吁,祈请释昭慧教授能在舍寿前如法殷重忏悔改过,以此忏悔正行的灭罪功德来救护她自己。于她尚未舍寿前都还有补救的机会,是故吁请释昭慧教授放下烦恼执著、摒除瞋恨怒气,p.115细读思惟这些纪实报导与解说,藉此反观自己的身口意行,扪心自问:“我释昭慧(卢琼昭)这样的行为,能否无愧于自己?能否无愧于所披僧衣?能否无愧于所受出家戒、菩萨戒?能否无愧于佛教界?”而能于夜深人静的时候三思!三思!再三思!以免难以计数之未来世,世世遭逢极重无间泥犁苦报,宜趁早忏悔灭罪方为上策。也在此呼吁佛教界与她相熟之人,竭力苦劝她及早回头,以免除其后世苦报。
假使释昭慧教授不愿公开忏悔所犯重罪,至少也应卸下僧衣,专心去当大学教授,以免继续公然辱没僧宝的尊贵身分、玷辱崇高表徵的僧衣;因为她的出家戒及菩萨戒的戒体都已经不存在了,本质上只是个穿著僧衣的俗人,并且继续穿著僧衣只会更坚固的玷辱僧衣、玷辱佛教出家人。释昭慧教授若能赶快卸下僧衣还俗,至少可以使自己的罪业因此而不再继续加深加重──免除未来数十年中继续玷辱僧宝及僧衣而增加的恶业。p.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