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附录四:致圣严法师信函(二)----蔡礼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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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7  浏览次数:1243
附录四:致圣严法师信函(二)
  本附录为本期论文〈《阿含经》对存有之定义〉作者蔡礼政寄圣严法师之第二封信函:
  上圣下严法师尊监:法师转请中华佛研所所属年度期刊《中华佛学研究》编审委员会代覆之回覆函已收讫。委员会短短的数句回覆文所显示的论点,有违常理,故佛弟子冒昧略述管见以供参酌,若法师阅后仍支持委员会之观点,则佛弟子之言责已尽,不复有憾。
  回覆函说:“你的大作已经过三位专家以匿名审稿,审稿者均不知投稿人之姓名,而且每次都得付审稿费,可见本期刊用心之严正。”就世间法而言,政府系公部门,公部门徵取公民财物,必须依据人民与政府合议之法律及道德正义执行预算,并监督执行部门必须符合法律及道德正义,不得有任何违反,甚且接受公民之检举而进行稽核调查,最后接受之评论与公断,公部门以此作为“用心”与“严正”之衡定,而不是单以执行预算为已足。假若政府执行预算,却不依法而行,不能伸张社会的道德正义,不接受公民检举而进行稽核调查者,公民之与公断将会认为政府执行预算“不用心”与“不严正”,会对政府科以“浪费公帑”乃至科以“贪渎”、“渎职”等等罪名。所以公部门对于预算之执行,肩负监督其执行部门遵守法律及符合道德正义,接受请愿、诉愿、检举并进行调查等等稽核作业,非单以执行预算为已足,非单以执行预算而得向公民夸耀其“用心”与“严正”之政绩。
  同理,就整体佛教而言,佛教的僧团、寺院或团体,凡接受十方檀越信施者皆属“佛教之公部门”。十方檀越信施往往超出寺院团体资身供养者,系期望寺院团体能够弘扬佛教世出世间之正见与正法,希望于正法道塲中种植福田,能够凭藉此护持正法的功德,成就未来世出世间解脱及成就佛道。因此,就一个佛学学术研究机构之公部门而言,追求佛学学术真理就是不辜负十方信施渴求“正法”之首要托付,而此“正法”目标之所以可能达成,即是奠基于佛学学术标准之遵守:严格遵守三量标准、遵循文献证据、不具宗教成见及其他学术标准等等。因此,佛学学术研究机构所言所行若不辜负十方信施之托付者,系以遵守佛学学术标准为首要,其次,建立编审监督制度及执行,再次,建立申辩、检举、调查等稽核制度及执行,最末为“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等运作形式之执行,不单以“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等执行形式,作为衡量“用心”与“严正”之标准。若是所言所行,仅能符合“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等执行形式,却违反佛学学术标准,不执行编审之监督责任,不接受申辩,不以法义正确之清楚厘清作为审核标准,不进行检举调查等等稽核者,名为背弃十方信施之托付,亦名舍本而逐末,最后终将面对十方檀越之评论与公断。
  法鼓山之中华佛研所系十方信施所资助而成立及运作,是以追求佛学学术真理为宗旨及目标,非以“匿名审稿”、“付审稿费”为宗旨及目标。因此,对于佛学学术论文审查,中华佛研所应该严格遵守佛学学术标准,应该担负编审之监督责任,不令审查委员之意见书偏离佛学学术标准,应该接受申辩、进行检举调查等稽核作业,达到法义究竟厘清为目标,非仅以符合“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等执行形式为已足,若能如此,则不违背十方信施之期待及托付,若不如此,名为背弃十方信施之托付,亦名舍本而逐末,亦将难逃于因果律之外。此道理既显浅且明白,而中华佛研所自始至今,皆避谈自身之成立宗旨及运作目标,以及十方信施追求佛学学术真理的期待,亦逃避执行编审之监督责任与申辩调查之稽核责任,只能一味强调“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细枝末节之形式,对于佛弟子依据佛学学术标准,在〈作者回应书二〉提出18项申辩,综合为六点检举,提出执行编审监督及稽核之要求,皆不能置一词而有任何回应,可见其理屈与词穷。
  其实,中华佛研所邀聘审查委员之审查意见,不只佛弟子受其歧视,法师及法鼓山全体行者亦不能例外。兹仅举一例略述,若论余者,恐长篇耗时,亦过于打扰清修,以法师睿智,只此一例可知其余。例如:法鼓山官方网站公告,法师之禅学思想为中国禅宗之如来藏思想,此如来藏不同于神我、梵我,此如来藏可以实证,非神我、梵我纯系想像、猜测而不可实证者,除此之外,如来藏与神我、梵我尚有诸多不同之处,此等即是佛弟子于论文中依《阿含经》所申论者。中国禅宗之如来藏思想中,“如来藏”就是“真实心”,此“真实心”是常、恒、不变异,是万法之根源,既是“万法之根源”,则“万法”皆由此“真实心”之所出生;既是“真实心”必有“心”之了别能功,但非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尘之了别,是离于六尘之了别性,故此“真实心”亦名为“识”,佛弟子之论文中,依《阿含经》经文别称“正住者”,亦可当作如来藏之别名。据闻法师印证从学弟子“明心”者,即是相应于“如来藏”之谓,即是法师及所印证弟子各自证得自身之“如来藏”。但是,从〈作者回应书二〉第16项中所举,审(二)说:“说“正住者”是“知觉的对象”(p.10),又说“正住者”具有出生五蕴的重要功能性(p.10),既是识生起的根源又是识的认识对象,如何可能?”由此证明:审查委员对法鼓山网站公告的如来藏观点是歧视及否定的。亦可见审查委员们对于第八识如来藏与第六意识是分不清楚的,而将之混同为同一个识,根本是不懂佛教教理。
  审(二)所说有二种可能:一、审(二)之质疑正确,“既是识生起的根源又是识的认识对象,如何可能?”,则法师印证从学弟子多人“明心”者,如何可能?既不可能“明心”,法师如何“明心”,而又印证从学弟子多人“明心”呢?若真不可能“明心”,则法师“明心”及印证从学弟子“明心”之事,皆属虚妄之事,属大妄语戒之成就。故审(二)之质疑,不只已偏离佛教经典的文献证据及历史事实,乃至现在的事实而质疑实证如来藏之可能性,其实亦质疑法师及法师印证从学弟子实证如来藏之可能性,而可能皆犯大妄语戒成就,乃至释迦牟尼佛、诸佛菩萨、所有西天及中国禅宗祖师证悟之可能性、诚实不妄语的德行,皆受到质疑。这是何等的大事,能不慎乎?
  二、审(二)之质疑错误,法师及被印证之从学弟子真的实证如来藏,则不犯大妄语戒,则审(二)对佛弟子立论之质疑亦属错误。既然是错误之质疑,焉能取为审查之标准,焉能采纳其审查结论,则中华佛研所采纳错误的审查标准及结论,即是违背法师之禅学思想,违背法师之托付,即是背弃追求佛学学术真理之宗旨与目标,即是背弃十方信施对“正法”之托付。如果法师之禅学思想为中国禅宗之如来藏思想,却支持中华佛研所“反对如来藏思想”的审查标准及结论,则是虚妄、矛盾的作为,亦是对中国禅宗如来藏思想之破坏,背弃中国禅宗之法脉传承,背弃诸佛菩萨及西天历代祖师,亦是毁破所有佛弟子最根本的三皈依戒-不皈依外道邪说。三皈依戒尚且不能信守,则其余增上戒戒体焉能复存?这又是何等的大事,能不慎乎?
  当然,除了上述二种可能之外,应该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法师之禅学思想虽为中国禅宗之如来藏思想,但法师所悟与印证从学弟子所悟不是如来藏,不是“常恒不变异之真实心”,不是“万法根源之真实心”,其结果与上述第一种可能性完全相同,所以放任审查委员否定如来藏常住的思想与实证的可能性。中国禅宗之如来藏是“真实心”,是“常恒不变异”、是“万法根源”,是所有佛弟子所共知,故于此先排除此种可能性。
  以上所举,只是〈作者回应书二〉中一小项之略述而已,其所牵涉者皆是法师及法鼓山全体行者最基本的实证问题及重大戒律问题,乃至是整体佛教教义之实证性、诸佛菩萨、历代祖师戒行德行的大问题。审(二)审查意见书中,此种偏离文献证据、历史事实及现在事实的质疑,不仅仅是针对一篇论文观点之质疑而已,同时亦质疑整体佛教、诸佛菩萨、历代祖师,以及法师、法师印证的从学弟子之修行实证问题及重大戒行问题,这是多么严重的宗教偏见,却是中华佛研所所采纳的审查标准与结论。法师一向重视、呼吁、推行十方信众的戒律生活,对于同属于法鼓山组织之中华佛研所的质疑,与法师及法鼓山全体行者之戒行有密切关联,对于如此重大的质疑,岂能漠视?
  佛弟子之论文是否刊登是小事,无足挂齿,但是审(二)偏离文献证据、历史事实及现在事实的质疑,竟为中华佛研所采纳,即是中华佛研所对整体佛教实证性之质疑,对中国禅宗实证如来藏之质疑,对法师禅学思想之实证性之质疑,更是对诸佛菩萨、历代祖师、法师及法师印证从学弟子戒行德行之质疑。此是法鼓山内禅学思想之重大歧见,是法鼓山内禅修实证的可能性之重大歧见,将令法鼓山陷入进退失据之窘境。这也是为何佛弟子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慎重确认,中华佛研所所采纳的审查标准与结论,确实代表法师及法鼓山全体行者的意见。若是法师与法鼓山全体行者同意中华佛研所所采纳的审查标准与结论,则等于告诉所有佛弟子,法师及法鼓山的禅学思想其实不是中国禅宗的如来藏思想,故无中国禅宗之法脉传承,法师及从学弟子无有一人证悟,然而却公开妄称自己的禅学思想,是中国禅宗的如来藏思想,妄称是中国禅宗的传承者,妄称是证悟者。此等重大矛盾、重大歧见及重大戒行问题,非属声闻戒中,在家居士所不应置评之律仪,而是三皈五戒及菩萨戒中,一切佛子皆当依循,而人人皆可评论之“正见”与“正法”的标准,乃至与世间学术、法律、道德相通之诚实问题,应受佛门内外一切人之评论与公断者。〈作者回应书二〉中18项申辩之一小项,所牵涉的问题,已经如此严峻,何况全部18项的申辩内容所牵涉的问题,引申出无量无边的重大问题。
  因此,中华佛研所之“用心”一直仅限于“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执行形式之细微末节,对于十方信施追求佛学学术真理之首要托付,对于佛学学术标准之遵守,对于执行编审监督之职责,对于执行申辩检举之稽核调查等等职责,完全不用心,乃至佛弟子具文一而再,再而三,指出比“匿名审稿”、“付审稿费”等更为重要的许多职责,仍然视若无睹,意图掩盖,则其“用心之不严、不正”明矣!请法师仔细思量其中之关键,实在非同小可,请勿受其蒙蔽!若仍继续纵容而不问不理,终将不能免于成为同路人及表里不一之风评。
  回覆函说:“我们必须尊重为我们审稿的学者。同理,如果我们有论文请你审查,难道可以不尊重你的评审吗?”如果有人尊重我而请我评审的话,我受尊重的原因,必然是因为我遵循文献证据,尊重佛教历史事实中确有证悟如来藏的诸佛菩萨及祖师大德,乃至尊重现代事实中确实有行者已经证悟,绝不因为个人的信仰可能是一神教,或因一神教否定万法根源的实证性,因而否定佛教主张实证如来藏之文献记载、历史事实及现在的事实,即使此文献记载、可能性、历史事实及现在事实与个人的信仰相左。由于我采行客观而可受公评的佛学学术标准进行论文的审查,因为这样公正、无私、无我的精神而获得尊重,而不是因为我“收取审稿费”之事而受到尊重。如果我收到贵所的审稿费,却否定贵所实证禅学思想的文献记载及可能性,作为审查标准,而且完全不尊重贵所信仰的佛教文献、史实记载有诸佛菩萨及祖师证悟的证据,请问我应该受到尊重吗?“人必自尊,而人尊之”,如果审查委员不能遵守佛学学术标准,不能尊重不同宗教的文献证据、史实记载等等基本守则,必然得不到尊重,同理,若中华佛研所的编审委员会连自已的成立宗旨及运作目标,都不尊重,当这些资料在未来不得不被公布以后,如何得到所有佛弟子及十方信众之尊重?
  再者,如果一个企业付钱聘请顾问或员工,难道此企业都不监督其是否善尽职守吗?企业只要付钱请人,可以因为“付钱”就完全“尊重”,不再闻问此人是依据企业经营方针而行事吗?这样的企业,可以称得上“用心”与“严正”吗?可以称得上不背弃股东吗?如果员工的方针与企业不同,到底是付钱的企业应该尊重收钱的员工呢?还是收钱的员工应该尊重付钱的企业?如果政府单位付钱聘任官员或职事,难道也都不监督其是否善尽职守吗?只要把钱付出去聘请官员或职事,便任由其恣意而为?对于官员或职事之执行是否遵守法令,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及道德的要求,完全不予过问而全盘采纳,纵使有人检举其不遵守法令、不公平、不正义、有宗教歧视等不道德行为之具体证据,亦置若罔闻,这样可以称得上“用心”与“严正”?可以称得上不背弃公民吗?到底是付钱的政府应该尊重收钱的官员或职事呢?还是收钱的官员或职事应该尊重付钱的政府呢?同样的,若编审委员会自认为自已的标准是客观而可受公评的佛学学术标准,而与审查委员的标准不同时,到底是收到审查费的审查委员应该尊重付审查费的编审委员会的标准,还是付审查费的编审委员会应该尊重收到审查费的审查委员的标准?除非上述假设的前提不存在,编审委员会认为自已的标准是不客观,不可受公评的,才会只能尊重审查委员,而无法执行监督与稽核之责。中华佛研所连这种简单的世间法,不论是私部门或公部门的常识常理,都要欺瞒而颠倒其说,可以称得上“用心”与“严正”?
  中华佛研所“付审查费”之后,对于审查委员违反佛学学术标准,违反文献证据,公然具有宗教成见与歧视而质疑其宗教信仰,质疑其历代祖师,质疑其堂头和尚,公然违华佛研所成立宗旨及运作目标等等,却宣称只能“尊重”而无所能为,显然是中华佛研所从来不自我尊重,故不能得到审查委员的尊重,虽经佛弟子再三具体举证指出,仍然置若罔闻,这样的中华佛研所,能得到谁的尊重?任何一个团体或个人背弃自已于网站上公开宣称的禅学思想,背弃追求佛学学术真理的宗旨与目标,背弃佛学学术的基本标准,背弃十方信施之托付,这样的团体或个人,对于任何人的恣意而为,也只能口称“尊重”而无所能为,而且必然不能得到任何人的尊重。因此,回覆函的说词,从私部门来检视皆不符道理,何况是公部门?连世间法的道理都说不通,何况出世间法的道理?
  佛弟子对于中华佛研所代覆之内容不能苟同,已经略述如上,然篇幅已长,故只能戛然而止。佛弟子相信以法师之睿智,从上略述,必然可知回覆函之过失无量无边,难以尽述。佛弟子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慎重确认,是因为无法置信:中华佛研所采纳的审查标准及结论,竟可以偏离文献证据、历史事实,乃至现代事实,可以公然否定其堂头和尚的禅学思想,公然否定诸佛菩萨、中国禅宗历代祖师、西天历代祖师之证悟事实,乃至公然推翻四部阿含之文献证据,则佛学学术研究不复存焉,佛教不复存焉,则置十方檀越于何处?则法鼓山与中华佛研所又有何存在之价值?
  如今,佛弟子已经善尽言责,已经提醒法师,中华佛研所采纳的审查标准及结论,其实与法鼓山公开宣称之法义及戒行,有极其严重的矛盾与冲突而令人震惊,相较之下,佛弟子之论文刊登与否,实属微不足道之小事耳。法师已经转请委员会代覆,则回覆函亦代表法师及法鼓山全体行者之意见,法鼓山接受十方檀越信施,是整体佛教的公部门,对于公部门有如此严重的矛盾与冲突,并经再三确认属实,身为佛教的一员,有义务将此事实真相公诸于世。佛弟子计划将所有与中华佛研所的往来信函及对答内容完全公开,诉诸于宗教界、学术界、社会大众及十方信众之评论与公断,佛弟子认为这是身为佛教一份子之责任,是身为学术界一份子之责任,是身为现代社会公民之责任,故佛弟子与法师往来之信函,因有中华佛研所的回覆内容,故而佛弟子亦计划将之一并公开,在此先向法师禀报此计划。若法师无反对之意见,则将随即依计划而行。叨扰清修,敬祈见谅。
  谨此,敬颂
  明心见性依真禅如来藏法异神梵降魔成道缘理正圣教灿烂永胜传
  蔡礼政敬启
  〈《阿含经》对存有之定义〉作者
  公元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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